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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昨天起,公安部頒佈了《公安機關窗口單位服務規定》,規定包括窗口單位的便民服務設施、建立和實行的制度、服務行爲、考評和獎懲制度等十項內容。
據瞭解,“窗口單位”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值班室、接待室,交警隊、刑警隊、巡警隊、派出所、車管所,出入境管理辦證室、邊防檢查站執勤現場、信訪辦、辦證中心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會、接待和服務羣衆的單位。
在便民服務設施上,包括晝夜服務羣衆的窗口單位應當設置指示燈箱或警示紅燈、公開電話號碼等在內的五項內容。同時指出,晝夜服務羣衆的窗口單位和其他窗口單位的工作時間,應當確定民警專人負責接待工作,不得出現空崗或由非警務人員替代。另外規定還包括窗口單位民警不能在工作時間或工作之前飲酒,或在接待場所、執勤期間吸菸、飲食、閒聊、進行娛樂活動等影響工作形象和工作環境的行爲;更不能向服務對象及其代理人託辦私事、請客送禮、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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