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廣網報道,中共安徽蚌埠市委針對黨政機關縣處級領導幹部制訂的《蚌埠市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試行辦法》,該辦法已正式執行。
《辦法》規定,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一是連續三年年度目標管理綜合考覈爲末位(即“一般”等次)單位的主要領導;二是因違反決策程序,盲目決策,給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三是由於工作失職,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惡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四是對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事件處置失誤,造成不良後果,羣衆反映強烈的;五是發生其他與領導幹部身份不相符的行爲,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引咎辭職分個人自辭和組織勸辭兩種,領導幹部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或正在接受組織審查的,個人不得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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