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女嫖娼”、“處女賣淫”如今已不是新聞了。幸而有這層“膜”,一些被冤枉的少女洗清了自己,但如果沒有處女膜,又該拿什麼來證明清白?浙江麗水市遂昌縣朱姓女青年就面臨着這種舉證不能的處境。在彷徨猶豫了四個多年頭之後,被公安機關認定爲“賣淫”的她終於將當地公安機關告上了法庭。遂昌縣人民法院將於2月19日公開審理此案。
朱某是遂昌縣湖山鄉人。其訴稱,18歲那年她在江蘇省吳江市打工時,結識了當地一沈姓小企業主,兩人隨後戀愛並同居。1998年,她回到家鄉,在縣城葉坦路租房居住。當年12月26日,沈某帶着朋友及朋友的女友相約到東北遊覽後,回到遂昌。12月27日晚8時左右,4人看過電視後正準備就寢,突然,闖進4個自稱警察的人(事後知道是遂昌縣公安局的工作人員),未出示任何有效證件,即進行搜查,並將4人帶上手銬帶到遂昌縣公安局。
朱某回憶,當時4人被分別隔離一對一訊問做筆錄,其中一名工作人員逼迫朱某承認賣淫,“你和幾個外地男女同居不是賣淫嫖娼是什麼”,見朱不承認,那人轉而問朱有多少錢,朱某如實回答除身上被搜去的900元外,住處抽屜裏還有一張準備買商品房和結婚用的6萬元存摺。
朱說,在幾番嚴詞訊問無結果後,訊問的人員不再問話,自顧自地寫了筆錄,叫自己簽字。朱某見筆錄上很多話都不是自己說的,就拒不簽字,“那人就拍着桌子威脅說:‘不簽字就不許出去’”。“我以爲簽了字就能出去,所以就違心簽了名字。”朱的朋友等人也在調查訊問筆錄上籤了字。
朱某說,民警們隨後搜走了她身上的900元現金和手機、BP機等錢物。第二天,朱等人被要求最少交納罰款1萬元,“否則將你們關到看守所,判刑或勞教”。12月29日,沈的一個朋友趕來交納了4萬元的罰金。
朱某稱,當天上午,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又開車將她帶到她老家並從銀行裏取出了6萬元人民幣,下午還把她住處內價值8350元的手機、影碟機、功放機等扣押,並以賣淫嫖娼的非法所得爲由將自己積蓄的6萬元人民幣及上述物品全部沒收。
之後,他們才被一一釋放。但此時,四人已在留置室被關了兩天。
而令人奇怪的是,以賣淫嫖娼爲名被處罰了10萬餘元現金和實物後,朱某等人手裏竟然沒有一份公安局的書面處罰決定,也不見公安局出具任何正式的罰沒款票據。在此後的兩年多時間裏,朱多次向被告的上級申訴並提起行政複議。直至2001年1月16日,被告才作出了一份“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沒收決定書”,但至今沒有開具處罰沒收現金和財產處罰的財政統一票據。
無奈之下,朱、沈二人於今年1月向遂昌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遂昌縣公安局。要求法院撤銷被告遂昌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沒收決定;判令被告返還被沒收的人民幣6.34萬元及價值8350的財產以及4萬多元的罰款,賠償二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兩天的賠償金173.20元;同時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朱某的代理律師,浙江天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平說,被告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僅以原告是男女同處一室爲由即認定原告是賣淫嫖娼,並據此對原告進行處罰,將原告的10萬餘元財產沒收後竟然不出具任何正式的收款收據,甚至連“處罰決定書”和“沒收決定書”也是兩年後作出的。這種行爲顯屬違法。
對於當時的公安人員訊問筆錄,劉平認爲,當事人是在誘供下承認的,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從筆錄上來看,公安機關在當時情況下認定賣淫嫖娼證據不足,即或是有證據,按照有關規定罰款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另外,原告被處罰的6萬元罰款,不是現場查獲,而是從家裏存款中提取,如何認定這是贓款贓物?
被告遂昌公安局在收到訴狀後,做出了答辯。被告未就原告指稱的內容進行答辯,認爲此行政訴訟已超過法定期限,且已不能再次起訴。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以往,公安部門在現場無證據、無證人指證的情況下,判斷一起案件中當事雙方是否賣淫嫖娼行爲時,一般都較難處理。除非是當事人提請公安部門對其進行處女膜司法鑑定,以此結果作爲判案依據。而朱某則深感悲慼:“不是處女,我拿什麼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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