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一些人爲了尋求刺激,頻頻光顧一些“陪聊”場所。儘管“陪聊”場所並沒有被有關部門列爲非法場所,禁止其經營,但“陪聊”場所的管理卻存在諸多漏洞,從而成爲誘發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前段時間,由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陪聊”小姐章某涉嫌詐騙聊天客人王某一案,經東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章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被告人章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市場報消息,今年32歲的章某出生於北京一個普通的知識分子家庭中。高中畢業後,她就一直待業在家。2001年7月的一天,章某來到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附近的一家“陪聊”公司報名,在交了300元報名費、留下個人聯繫地址的同時,她還留下了“夏雪”的假名。因爲章某不想讓別人知道她的真實姓名,而這家“陪聊”公司恰恰也沒有查對她的身份證明。章某所從事的工作就是陪客人聊天。客人先打電話到“陪聊”公司,公司再把客人介紹給章某。每次“陪聊”的小費爲30—300元。
幾天之後,“陪聊”公司給章某介紹了一位客人。初次聊天,章某與王某聊得甚是投機,王某慷慨解囊,給了她200元小費。以後的日子,王某與章某頻頻見面聊天,關係也越來越熟,但王某卻自始至終也不知道“夏雪”是章某的假名。章某對王某稱自己是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的學生,需要錢交學費和補課費及母親的住院費,王某先後給了她7萬元,並由章某以“夏雪”的假名寫了借條。兩個月後,章某說要買房急需用錢,王某便借給她30萬元,章某同樣以“夏雪”的假名給王某打了借條。30萬元到手後,章某就銷聲匿跡了。直到2002年3月1日,她才被警方抓獲歸案。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提訊章某時,問她爲何能夠屢屢得手時,章某這樣說道:“當初我從事‘陪聊’這項工作時,就不會給對方留下真實姓名。在一次聊天的時候,王某把我強姦了,並讓我不要去告他,這樣對雙方都沒有好處,還說要供養我。這件事我想了好久,如果把這件事說出來,對我及我家人的名聲都不好,所以就沒有報案。但我覺得不能就這樣算了,怎麼也要報復他一下。我不如乘機從他那多拿點錢,於是我就同意繼續同他見面聊天。我對他說要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學習,要交學費、補課費、母親的住院費,從王某那裏拿了7萬元,並且打了借條。在我和王某聊天的過程中,王某曾對我講,在‘二外’上學,離家遠,不如在學校附近租間房住。我想王某以前也曾提過要給我買房的事,正好我家要拆遷,不如假借拆遷買房的名義再從王某手中要點錢,等錢到手後,就不再理他了。於是,我在一次見面中,就提出要買房的事情,但錢不夠,還差30萬元。王某立即就從朋友處給我借了30萬元。第二天,王某打電話問我房子的事情,我騙他說挺順利的,然後我就關機了,並辦理了停機,再也沒理王某。”當警方抓獲章某時,這37萬元在短短几個月的時間裏,幾乎被她揮霍乾淨。章某在費盡心機騙這37萬元的同時,用這些贓款來供養比她小9歲的男友。她給男朋友租汽車、租房子、買衣服、買手機,同男朋友去九寨溝旅遊……
人們不禁要問,爲何章某屢次向王某以各種名義要錢,王某都那麼積極主動地給予呢?王某說:“現在的章某就是當時自稱‘夏雪’的人。她說她是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的學生,家庭很不幸,繼母對她不好。我比較同情她,纔想辦法幫助她。因爲她承諾畢業後掙錢還給我,並且給我打了借條,我才借給她37萬元。”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章某稱自己取得錢財是被王某強姦後的報復行爲,王某隱瞞了其強行與自己發生兩性關係的事實。經法庭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證實了被告人章某編造虛假事實,騙取受害人王某錢財的事實。章某稱王某曾對其實施強姦,無相應證據支持,且章某對王某進行報復的動機並不影響其詐騙罪的成立。
縱觀本案,導致這起詐騙案發生的原因是:第一,本案的被告人章某貪圖享樂,騙取他人錢財,盡情揮霍。若真是出於報復王某強姦她的行爲而騙取王某的錢財,那麼她就應該當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而不應採取報復的行爲,觸犯法律。第二,本案的受害人王某系一名機關領導幹部,在章某屢屢向其討要錢財的時候,也應該提高防範意識,避免屢屢受騙。第三,“陪聊”公司缺乏健全的管理體制,既缺乏對員工自我約束的機制,又缺乏對客戶進行相關的調查瞭解。由於這種“陪聊”服務的時間、地點的不固定性,雙方人員互相不瞭解,缺乏相應的安全保衛機制,易誘發犯罪。有關部門應對“陪聊”公司進行全面清理整頓,使之逐步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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