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黨內外、政法機關內外不少人提出,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專門監督別人,可是誰來監督檢察機關?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副檢察長賈春旺26日在此間強調,檢察機關要自覺主動地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中切實把監督作爲關鍵環節來抓,既要加大內部監督的力度,更要自覺地接受人大的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包括接受公安、法院在司法活動中對檢察的監督。
在當天閉幕的全國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工作會議上,賈春旺提出了四項具體措施,以加強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內外監督制約機制。
這四項措施包括:首先要加強對執法辦案的監督。檢察機關各部門、各級領導要採取有針對性的、管用的有力辦法,把辦案質量檢查作爲經常性隊伍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抓手,加強對辦案過程的內部監督,防止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防止檢察幹警失足違法。其次,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從嚴治檢,首先是從嚴治長,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事中、事前和事後監督,要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三,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各部門的作用,形成監督的合力。紀檢監察部門要在監督工作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與其他部門的配合,及時覈查人民羣衆的舉報、控告,不斷加大對檢察人員執法辦案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其他部門也要結合自身工作加強內部監督。第四要拓寬接受外部監督的渠道。檢察機關要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增強檢察工作的透明度,健全檢察機關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人民羣衆、新聞輿論監督的制度,同時要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繫,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不斷改進和加強檢察工作和檢察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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