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國家旅遊局北京辦事處日前制定有關規定,對中國人赴泰國旅遊進行質量監督和品質保證。
根據規定,泰國當地旅行社和中國各旅行社必須是經過泰國國家旅遊局和中國國家旅遊局審批的合法經營單位,雙方進行合作必須簽訂條款詳細、責任和分工明確的合同書。
中國的旅行社在赴泰國旅遊的宣傳中,必須標明合理的價格及客人將會享受到的服務,並且在行程安排中詳細註明每日的景點名稱、下榻酒店的名稱、泰國當地旅行社的名稱及許可證號碼。
如果在赴泰國旅遊的行程中有帶客人去珠寶商店或皮貨商店購物的項目,必須在客人回國後一週之內允許客人因爲質量問題無條件退貨。
如果赴泰國旅遊的行程不超過5天,旅行社只能帶客人去一家商店購物,且時間不得超過3個小時,其它時間可按自願原則前往自由市場、百貨公司或免稅店購物;若行程超過8天,旅行社可帶客人去兩家商店購物。
此外,泰國當地旅行社必須嚴格控制和監督自己的導遊按照合同的條款履行職責,如遇客人投訴,泰方將負責相關事宜。若行程中安排有自費項目,必須註明自費項目的合理價格,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客人接受自費項目。
如有違反規定的情況發生,中國國家旅遊局和泰國國家旅遊局將共同對責任方進行嚴肅處理。
據悉,2002年中國赴泰國遊客數達到80萬人,中國已成爲泰國的第四大客源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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