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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在故宮午門廣場舉辦的“世界三大男高音紫禁城廣場音樂會”(以下簡稱“三高”演唱會),大概到現在還讓很多人記憶猶新。這場演唱會的引人注目不僅僅因爲世界三大男高音的精彩表演,還值得一提的恐怕就是它的演出場地的特殊性。
演唱會雖然已經過去了,但是,因這場演唱會而起的官司卻剛剛有了最後的決斷。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依法做出終審判決:駁回被告中國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中國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給付故宮博物院場地租用費100萬元人民幣的判決。
據故宮負責人介紹,2001年6月,他們與中國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化藝術公司)就在故宮午門廣場舉辦“三高”演唱會事宜,簽訂了協議書。協議約定:故宮提供午門廣場保證正常開放外的部分爲演出活動的場地,演出裝卸臺、演出佔用場地時間爲2001年6月13日至6月24日,共10天,文化藝術公司每天向故宮支付午門古建租借費、古建保養費、門票經營損失費和勞務費、水電費等合計20萬元,10天共計200萬元,文化藝術公司應於2001年6月13日支付了100萬元,餘款應在2001年7月6日前支付。
合同簽訂後,文化藝術公司向故宮方面支付了100萬元,演出如期舉行,但文化藝術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餘款100萬元。文化藝術公司實際撤出場地的時間是2001年6月25日,根據雙方約定,文化藝術公司應支付延長租期1天的費用20萬元。
故宮方面經過多次催要,但是文化藝術公司至今未付餘款。因此,2002年5月,故宮博物院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法院,要求文化藝術公司支付餘款100萬元及延長租期1天的費用20萬元,並支付至判決執行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但據文化藝術公司方面的說法,他們承辦“三高”演唱會是北京國際奧林匹克系列活動的主要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質,對北京申奧成功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故宮博物院在乘人之危的情況下使自己被迫與其簽訂《協議書》。
據文化藝術公司負責人介紹,故宮方面不顧申奧大局,索要的場地租金從150萬元增加到200萬元,在協商中,更是一拖再拖,使負責舞臺搭建的施工單位無法及時進入施工場地,直到6月13日傍晚,1000餘名施工工人及200多輛卡車已在午門外準備就緒,但故宮博物院仍堅持如他們不答應200萬元鉅額場租費的要求,即不允許工人進入場地施工。他們爲避免發生衝突,顧全大局,於凌晨1點30分簽訂了蓋有38個合同章的所謂《協議書》,並支付100萬元,才得以進入施工現場。《協議書》內容顯失公平,故宮博物院所出具的《收費許可證》不適用本收費,向他們收取鉅額費用沒有法律依據,其收費標準是乘人之危單方擡高價格,其行爲顯然屬於亂收費。
北京市東城區法院經認真審理後,於2002年9月一審做出判決:中國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故宮博物院場地租用費100萬元人民幣,同時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故宮博物院自2001年7月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場地租用費餘款100萬元人民幣的利息。
接到判決後,文化藝術公司不服,他們認爲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協議書》約定的收費顯然屬於亂收費,協議無效,因此,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爲: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故宮博物院與文化藝術公司經平等協商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故合同應認定爲有效。雙方在合同中就租賃場地的使用期限、租金標準及給付方式等條款均有明確約定,理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現故宮博物院已經按照約定提供了場地,文化藝術公司實際使用了該場地舉辦“三高”演唱會並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一半租金,現其以故宮博物院收費無根據爲由主張合同無效、拒不支付剩餘租金沒有道理。文化藝術公司上訴稱在簽訂協議時存在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情況,但其未能就其主張提供充分證據,且其在合同訂立後及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並未積極行使撤銷權,故對其所述,法院不予採信。
綜合種種因素,終審法院認爲:原審法院判決文化藝術公司給付故宮博物院所欠場地租用費及相應利息並無不當,所作判決應予維持。至此,“三高”演唱會引發的場地租金官司終於畫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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