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連日來,不斷有讀者反映,商品房出現質量糾紛後,因種種原因,找房屋質量鑑定部門卻不受理。
據消費者喬穎介紹,她於去年9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開發商交房時未發現房子有裂縫。可今年過年後,準備裝修房子時,卻發現兩間朝北的屋子地面出現了通裂,找來開發商卻說沒事,請求開發商進行鑑定也遭到拒絕。無奈,她找到一家有資質的房屋質量鑑定部門請求鑑定,卻被告知不對個人,原因是購房者不能提供如水泥標號、樓板厚度等數據,而且鑑定費用過高。消費者肖金立也反映,1998年7月買的商品房,入住三年後,先是陽臺窗戶被擠壓變形,窗戶上的紗窗也卸不下來,後又發現陽臺與承重牆相連的地方出現約3米長的裂縫,肖先生找到一家權威鑑定部門請求鑑定,鑑定部門同樣以設計圖紙和監理情況不能提供爲由,拒絕了肖先生。
據瞭解,雖然《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中明確“購房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結構安全質量有爭議的,一方可委託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但由於有問題的開發商不配合,再加上有資質的工程質量鑑定機構不對個人,致使一些不負責的開發商逃避責任,造成一些商品房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百姓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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