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爭奪朝陽三里屯等地對賣淫女的控制權,被告沈永勝、李萬永等與他人聚衆鬥毆並造成對方一人溺水而死。23日,記者獲悉,所有參與聚衆鬥毆的人都已被判刑。
只有21歲的沈永勝和30歲的李萬永都是北京市人,被捕前沒有正當職業。李萬永曾在1991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據法庭審理查明,2001年11月上旬,爲爭奪朝陽三里屯、新源裏地區對賣淫女的控制權,黑龍江籍的李洪利糾集了被告人沈永勝、李萬永等人,與趙青才一夥人聚衆鬥毆。而沈永勝又糾集了劉春龍、趙振濤等七人蔘與了鬥毆事件。
當晚9時許,李萬永、沈永勝夥同李洪利等十多人,在李洪利與趙青纔等人約定的亮馬河橋上械鬥。鬥毆中,趙青才的同夥將李洪利一夥的汽車砸壞,司機駕車逃跑。李洪利則躲在車下遭到對方數人持械圍打,結果他慌亂中跳入亮馬河,後溺死。直到去年2月他的屍體才被發現。
另據記者瞭解,在鬥毆前,李萬永等十多人還曾來到朝陽高碑店鄉高井村的三王餐廳,找到了和自己相識的餐廳經理耳某,以“不給錢就能讓飯莊變成平地”相威脅,從耳某處索要到了5000元,而李洪利則向耳某索要到了25000元,其他人則從耳某的衣兜內搶走了1000元,以及餐廳內價值370元的7條香菸。第二天,當李萬永再次向耳某索要錢財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沈永勝隨後也被抓獲歸案。
朝陽法院認爲,被告人李萬永、沈永勝的行爲都已經構成搶劫罪,李洪利等十多人在亮馬河橋附近與趙青纔等二十多人的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在聚衆鬥毆中致李洪利溺水死亡,李萬永和沈永勝的行爲都已經構成聚衆鬥毆罪。但因沈永勝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兩名同案犯,有立功表現。所以法院最後以搶劫罪、聚衆鬥毆罪對李萬永執行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00元,以搶劫罪、聚衆鬥毆罪對沈永勝執行有期徒刑8年,罰金5000元。同時,繼續追繳李萬永和沈永勝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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