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房山法院判決駁回了一名大學生要求父親支付大學教育費的訴訟。此案主審法官說:高中以上教育費,父母可以不支付。
李某今年23歲,現就讀於北京某重點大學。父母於1998年9月經法院判決離婚,李某與其母共同生活,其父每月給付其撫養費300元,至獨立生活止。2001年8月李某考上大學以後就面對大量的教育費用,原來每月300元的撫養費已遠遠不能維持今後的生活和學習。無奈,李某爲了今後的學習和生活,於2002年2月訴至法院,要求其父支付上大學後各項教育費的一半。
房山法院的法官審理後認爲,李某已經成年,對於接受大學教育的費用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撫養費範疇,故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育費的權利。對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範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爲: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李某是成年人,又正在接受大學教育,因此,不得向父母要求教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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