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天津市物價局獲悉,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關於開展全國農業生產性費用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從2003年3月15日起,取消農機服務中的部分收費項目,並公佈保留的農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爲此發出通知。
通知說,一、取消農機監理費中涉及公路拖拉機收費的實習證、補實習證、移動證;取消涉及農田作業機械收費的固定農用機械年檢費及農用機械轉籍、過戶、變更,操作手轉籍、過戶、變更等六項收費項目。二、降低農機監理費中涉及公路拖拉機的補學習證、補駕駛證及補、換行駛證收費標準。除補發“九二”式拖拉機號牌收費標準不變外,補發其它各類牌證的收費標準均不再加倍收取,一律按新辦牌證的收費標準收費,即:補學習證由每證6元降爲每證3元;補駕駛證由每證10元降爲每證5元;補、換行駛證由每證20元降爲每證10元。三、屬於經營性收費的農機技術服務費及農機作業中介服務費應嚴格堅持自願有償的原則,嚴禁強制服務、強行收費的行爲。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四、凡涉及農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爲準。各有關收費單位應到相關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五、各有關收費單位須在辦公地點或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收費公示牌,對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各區、縣物價局應及時更新涉農收費的價格公示欄、公示牌,將新公佈的農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廣大農民和社會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