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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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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某在與被告律師的交談中不時擦拭眼淚 |
引人矚目的全國最大離婚財產糾紛案25日上午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張某(張雪)要求與被告餘某(餘羿志)分割在大連長江廣場暨希爾頓酒店所擁有的25%股權,以及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該股權所產生的收益,所涉及財產總額超過了3億元人民幣;張某還要求法院根據餘某隱瞞財產的情況,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減少餘某的分配份額。
原告張某一身黑衣出現在法庭,而被告餘某沒有出席25日上午舉行的庭審,因此,法庭上沒有出現離異夫妻雙方對簿公堂的場面,但雙方的委託律師在法庭上進行了激烈的辯論交鋒,來自境內外衆多媒體的記者旁聽了法庭審理過程。
在法庭審理的舉證、質證階段,記者發現了一個現象:原告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供10大部分、多達100多份的證據材料,而被告律師只出具了幾份證據,從一個方面反映了目前離婚官司的一個普遍情況:由於我國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婚姻存續期間婦女對家庭財產狀況缺乏知情權,離婚時分割財產就象在捉迷藏,一方隱藏,一方找,家庭共有財產證據取證的主要工作往往要由女方來完成。此外,原告律師還在法庭出具了多份從網絡上下載的證據材料,表明網絡信息作爲公示材料,在我國越來越多地成爲訴訟證據。
在法庭辯論中,雙方委託律師就餘某擔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的海南華力不動產有限公司,投資於大連長江廣場暨希爾頓酒店所擁有的25%股權及收益,是否餘某的投資;張某是否有權分割上述財產展開了辯論。有趣的是,雙方律師辯論所引用的證據材料,基本上都是原告所出具的,引用的法律條文也基本相同,卻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
25日上午8點30分開始進行的庭審,一直持續到中午13點,在完成了舉證和質證,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後,審判長沒有宣判結果即宣佈休庭。庭審結束前,審判長詢問雙方是否接受法庭調解,原告表示同意,被告委託律師予以拒絕。
全國最大離婚財產糾紛案追蹤:艱辛查證只爲孩子
據悉,對簿公堂的這一對離婚夫妻在離婚時,法院曾判決男方每年一次性支付孩子6000元的撫養費,但坐擁鉅額財產的男方至今仍分文未付。
本案原告張某在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訴狀中闡述,1996年和被告餘某結婚,僅過了一年多時間,張某即發現餘某有外遇,並育有孩子。張某於2000年底向法院申請與餘某離婚,2001年5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係。
據瞭解,2001年底,張某向法院申請離婚時,並沒有向餘某提出多少經濟要求。張某和餘某的婚生女兒自小患有雙骰關節股膜炎,張某在離婚時要求餘某一次性給予孩子的醫療費和撫養費共約23萬元。但二審法院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張某缺乏證明餘某經濟條件優越證據的理由,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只判決了餘某應該每年一次性支付孩子6000元的撫養費,而擁有大連長江廣場有限公司暨希爾頓酒店鉅額股權和財產的餘某,竟然至今未支付分文。
正因如此,離婚後張某才下定決心,全力查找與餘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共同財產的證據,並於2002年底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主張自己的經濟權益。
婦聯:女方易遇取證難
海南省婦聯權益部主任毛維萍對此認爲,如果婦女根本不清楚丈夫的收入和在外經營財產狀況,會給取證帶來難度。
據介紹,原告張某1996年與被告餘某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後張某發現丈夫有外遇,逐向法院起訴離婚,2001年4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係。2002年8月,張某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家庭財產。
張某的遭遇不是個別的例子。目前,婚外情,包二奶等社會醜惡現象對我國的現行家庭關係穩定衝擊日益嚴重,成爲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來自海南省婦聯的統計資料顯示,2002年,海南省婦聯繫統共接到婦女投訴2008件,其中有關婚姻問題的投訴1009件,佔整個投訴比例的53.7%,這當中有642件是有關離婚的投訴,435件離婚投訴涉及到丈夫有外遇、“包二奶”、重婚、非法同居。因此,越來越多的婦女象張某一樣,選擇了離婚的道路。
但在現實中,離婚婦女卻很難保障自己的經濟權益。
海南省婦聯權益部主任毛維萍分析說,一旦離婚,婦女往往遇到對家庭財產狀況取證難認證難的問題,而導致家庭財產分割不公正,家庭婚變對婦女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傷害,而離婚時家庭財產分割的不平等,又損害了婦女的經濟利益,《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的婦女的財產權在離婚時很難得到保障。
毛維萍認爲,這種情況,究其根源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許多婦女根本不清楚丈夫的收入和在外經營財產狀況,離婚時取證難度大,出現有理說不清的情況。經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民政部批准,華坤女性調查中心去年底對年齡在28歲至46歲之間的已婚婦女進行抽樣調查,收回有效問卷1020份。調查顯示,對丈夫工資以外的收入,只有55.28%的妻子清楚,不清楚的佔44.72%,在丈夫開公司或做生意的家庭中,77.08%的妻子不介入公司或生意的經營管理,對丈夫公司或生意的經營狀況不太瞭解或完全不瞭解的竟高達的佔83.78%。
專家:公司股份和經營收入是離婚財產糾紛焦點
經濟法研究專家嚴傳東針對此案表示:隨着經濟發展,公司股份和經營收入已成爲夫妻共同財產中最複雜的形式,也是離婚財產糾紛矛盾的焦點。立法部門應該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建立保障婦女知情權的制度。
海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經濟法研究專家嚴傳東說:隨着社會進步,經濟的發展,私有財產的數量急劇增加,表現形式也日益複雜,公司股份和經營收入成爲夫妻共同財產中最複雜的形式,也正因爲它的複雜性和涉及財產的數額往往比較大,而成爲許多夫妻財產糾紛尤其是離婚財產糾紛矛盾的焦點。
嚴傳東說,由於我國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加上“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制度讓事先沒有財產保護意識的婦女無法舉證,財產難以得到公正的分割。在一些家庭中,妻子支配的大多是日常開支部分,而對家庭財產的投資和經營管理既不關心也不瞭解,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間一旦發生財產糾紛,妻子往往因爲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權利主張,使取證難成爲目前離婚財產糾紛案中的一個突出特點。
他認爲,婚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一切財產,除非婚前另有約定的,應該就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新的婚姻法用列舉法將家庭共同財產分得過細,反而不利於司法實踐。立法部門應該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建立保障婦女知情權的制度,對已經發生的婚姻糾紛,婦女的知情權應該得到保障,一方名下的財產,另一方有權去調查取證,如果不能給予保障,應該舉證倒置,即男方證明自己沒有那麼多財產:此外,還應該延長婦女財產追索的訴訟時效,離婚時沒有查到的財產,以後暴露出來,還可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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