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夫妻關係惡化,爲躲避丈夫,李惠逃回了孃家。丈夫陳強到外面貼上“小字報”辱罵妻子作風有問題。兩人離了婚,隨後,李惠又以“丈夫”侵害了她的名譽爲由將其告上法庭。
陳強與李惠同年出生,今年40歲。夫妻時常發生吵打,有時爲了一點買醬油的錢也會發生爭吵,兩人的感情逐漸惡化。
從去年5月起,李惠爲了躲避丈夫陳強,回到孃家居住。一個月後,陳強以妻子與他分居爲由到法院起訴離婚。但過了幾天,陳強後悔自己的衝動行爲撤了訴,他耐心地去叫李惠回家,卻遭到拒絕。幾次遭拒後,陳認爲自己受到了污辱,當年8月29日、9月6日及9月19日,他分別三次用“小字報”的形式在附近公開侮辱、詆譭李惠及其家人,辱罵他們是“不要臉的東西”和“沒人要的東西”。
“小字報”中還公開宣稱李惠有生活作風問題等等,在當地造成了一定的影響。2002年9月19日,李惠被逼無奈,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一個月後經蕭山區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離婚。
然而,兩三個月以來,李惠始終無法抹去停留在心頭的陰影。她經常從夢中醒來,在夢裏有人罵她“不要臉的東西”。2002年12月30日,李惠及家人以陳強侵害名譽權爲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2.5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法院審理後認爲,陳強捏造事實以張貼“小字報”的書面形式,公開宣揚李惠的隱私,且公然醜化李惠及家人的人格,損害他們的名譽,陳強的行爲雖然發生在與小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已確實侵害了李惠及家人的名譽權,陳強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過對於2.5萬元的的精神撫慰金,法院認爲過高。最後,經庭審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陳強當庭向前妻李惠賠禮道歉,並當場支付李惠及家人精神撫慰金8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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