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褲子不是從高高的樓上掉下來,就算是從樓上掉下也沒有關係,一般不會砸壞人的。“掉褲子”之所以成爲“事件”,肯定有值得一說的地方。河南的李先生就成了“掉褲子事件”的受害人,他的遭遇讓人有些哭笑不得。
《河南商報》3月24日的報道說,身爲某企業老總的李先生,終於與加拿大一家移民公司談妥了在中國設立辦事處的事情,李將作爲辦事處的首席代表。去年8月,公司老總韓小姐從加拿大帶有關文件到鄭州,緊急約見李先生。當李趕到賓館大廳與韓握手時,“不幸”的事情發生了:李的褲子突然掉下。韓小姐趕緊背過臉去,李手忙腳亂地把脫節的皮帶扣與皮帶裝好,提上了褲子,進入賓館繼續談判。誰想,緊要關頭,李的褲子又一次掉下。後來的結果是:韓小姐認爲李“連自己的生活都料理不好是不能做總代理的”,自然,委託協議也就泡了湯。事件發生後,李先生持購皮帶的發票和購貨單到鄭州某大商場,要求賠付因出售不合格皮帶所造成的損失20餘萬元。但一直到現在,李先生的索賠都無結果。單從事件本身看,李的索賠對象應該是明確無誤的。商場出售了不合格的皮帶,自然應該賠償;生產皮帶的廠家生產了不合格的皮帶,也應該賠償。商場和企業都有連帶的責任。但問題是,李先生花了600多元錢買的皮帶,按照《消法》規定,廠家不是故意生產、商家不是故意銷售僞劣產品,只能一賠二。比之李先生受到的損失,真是天壤之別。尤其是,李先生在談判時所受到的名譽上、形象上的損失,他的人格尊嚴被深深地剌傷。雖然《消法》也規定有精神損失,但目前我們能見到的最高賠償還沒有超過10萬元的。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李先生雖然有精神損失,但他受到的損失程度不太可能鑑別出來。我想,這個事件的法律空白點也許就在這裏。一般的損失都有故意的成分,或者說過失都是有預見的,如生產了僞劣的啤酒瓶,這個瓶子突然爆炸,又炸傷了邊上的人;又如明知是假劣食品,卻偷偷生產並銷售,吃壞了肚子甚至吃死了人,等等,這些都是“冤有頭,債有主”的,一個也跑不了。而事件中所涉及的商家和廠家,卻沒有預見的直接行爲,既然不是故意,也就沒有過失。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款,在雙方都無過失的前提下發生的危害,應該按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也就是說,雙方應該協商解決。這樣一來,李先生要求賠20萬元,無疑是獅子大開口,商場和廠家都不會認賬的。
以上是我對李先生訴諸法律後的簡單推測,估計不會有什麼“意外”。我說李先生註定要爲這次難堪付出代價,還有一個舉證難的因素,比如,你能夠證明這根皮帶的帶和扣一定是在“關鍵時候”鬧的“矛盾”嗎?不過我倒是個樂觀主義者。我建議李先生還是要去打這場官司,不要去管官司的輸贏。它最起碼可以讓人們認識到,我們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麻煩事挺多,對那些無法預見的外來過失,我們不會總是聽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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