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據悉,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於日前制定了《關於再審改判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該《規定》指出,再審改判案件應當堅持從嚴原則,注重維護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以生效裁判確有必須糾正的司法錯誤爲再審改判的標準,同時應充分體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規定》明確要求對於生效裁判應當再審改判的幾種情形。一是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不當,導致罪與非罪認定錯誤的;刑罰畸輕畸重的;漏判事項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補救的刑事案件。二是錯列、漏列必須參加訴訟當事人導致錯誤裁判的;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錯誤裁判的;原判對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超越訴請事項作出裁判引起不良社會效果的;訴請事項未作裁判且不能另訴解決或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補救,經調解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調解嚴重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嚴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三是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實際損害的;對與原判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又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補救,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實際損害的;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對被訴行政行爲合法性的認定或對賠償問題定性錯誤,且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的行政案件。四是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舉證要求,根據新的證據足以改變原裁判的;原判依據的主要證據系僞造、變造,足以改變原裁判的;原判依據的判決、裁定、行政決定或鑑定結論被撤銷或變更的。
《規定》還對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被確認貪污受賄、徇私舞弊,導致枉法裁判的;裁判主文在刑罰或財產數額等方面發現錯誤,且不能用裁定補正的以及其他應當再審改判的事由作爲應當再審改判的情形。
《規定》明確提出,對於生效裁判不應再審改判的幾種。一是生效裁判在事實認定、理由闡述、引用法律條款存在錯誤、疏漏,但裁判結果正確或基本正確,且未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二是生效裁判結果屬於自由裁量範圍,且沒有達到畸輕畸重和顯失公正程度或者依法可以另案解決以及通過其他方式能夠補救的;三是生效裁判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被修改或廢止,當事人以新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爲由申請再審(申訴)的;四是案件定性不準確,糾正後裁判結果仍在可以維持範圍內的;五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知道或應當知道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故意不舉證,在申請再審(申訴)時又提出的;六是裁判生效後,檢察機關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經調解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