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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4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瀋陽“1·18”爆炸持槍搶劫運鈔車案。法院經過10個小時的法庭調查,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被告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被告李彥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4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倍受關注的瀋陽“1·18”爆炸持槍搶劫運鈔車案。經過10個小時的法庭調查,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被告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被告李彥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四被告均當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據檢察機關指控,自1988年8月以來,黑龍江省雞西市人張顯輝、張顯明、張顯光(在逃)兄弟及黑龍江省木蘭縣人李彥波、李彥斌兄弟等人,爲攫取錢財糾集成爲犯罪團伙,瘋狂實施犯罪行爲,先後在瀋陽市、哈爾濱市制造了兩次搶劫銀行運鈔車案,多次持槍、持械攔路搶劫公民財物案件,共搶劫作案7起,致死5人,重傷4人,輕傷6人,搶劫數額總計330餘萬元。同時爲實施搶劫準備交通工具,他們採取刀刺、槍擊等手段,殺死出租車司機二人。
2001年1月10日,在瀋陽市郵政局泉園郵政儲蓄所,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斌夥同張顯光持槍搶劫郵政運鈔車,劫得人民幣80多萬元。2003年1月18日,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夥同張顯光騙租一輛麪包車,攜帶獵槍、爆炸裝置和尖刀等作案工具竄至瀋陽市商業銀行某儲蓄所,遙控啓動爆炸物,並開槍殺人,致三死四傷,搶劫人民幣220多萬元。
“1·18”案發21天后,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李彥斌4人先後落網,3月18日瀋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3月21日瀋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過審理,瀋陽市中級法院認定對四案犯罪行指控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作出上述判決。同時,法庭還判決四被告向多名被害人家屬提供附帶民事責任賠償總計1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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