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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1·18”爆炸搶劫銀行案
背景:2003年1月18日,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夥同張顯光騙租一輛松花江牌微型麪包車,攜帶獵槍、爆炸裝置和尖刀等作案工具,竄至瀋陽市商業銀行遼瀋支行第一儲蓄所門前,遙控啓動爆炸物,致三死四傷,搶劫人民幣220多萬元,製造了令人震驚的“1·18”爆炸搶劫大劫案。
進展:3月24日,在檢察機關“1·18”案專案組提前介入偵查工作一個多月的基礎上,距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僅6天時間,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就對“1·18”案4名犯罪嫌疑人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李彥彬正式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安機關偵破“1·18”案後,市檢察院公訴部門當即抽調公訴骨幹組成專案組,正式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本着“引導不代替、討論不定論”的原則,專案組和公安機關一道,進一步收集、完善和固定涉案證據,在確保案件質量基礎上,加班加點,從快辦理。在一個多月的時間裏審查案卷近20卷,收集、完善和固定證據百餘份。
經審查,四被告人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李彥彬和張顯光(男,38歲,在逃)等人糾集在一起,自1998年8月起,先後在瀋陽市東陵區、哈爾濱市道外區、瀋陽市大東區等地,兩次搶劫銀行運鈔車,多次持槍、持械搶劫公民財物。共實施搶劫犯罪7起,致死5人,重傷6人,輕傷4人,搶劫人民幣330多萬元。同時爲實施搶劫準備交通工具,採取刀刺、槍擊等手段,殺死出租車司機2人,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
特別是2001年1月10日,在瀋陽市東陵區泉園郵政儲蓄所,張顯明、張顯輝、李彥彬夥同張顯光持槍搶劫郵政運鈔車,劫得人民幣80多萬元。根據四被告人在實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檢察機關指控,張顯輝、張顯明、李彥彬涉嫌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李彥波涉嫌搶劫罪。其中張顯明因犯盜竊罪於1995年被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因病監外治療,此次犯罪屬原判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構成累犯。四被告人共同實施犯罪,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彥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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