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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不再是簡單地詢問姓名等基本情況,還可以向其瞭解案情。這項既保證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執業權利,又維護刑事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規定昨天起試行。昨天下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和北京市司法局對此進行了聯合發佈。
這項名爲《關於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共6章40條,明確規定了律師在會見中的執業權利和義務。包括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
《規定》還要求,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48小時內向律師開具關於會見的公函並安排律師會見。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複雜性案件,辦案機關應在律師提出申請後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同時,律師和辦案機關在執行法律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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