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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發生在天津河北區某銀行的“12·17銀行搶劫案”,經河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7日依法宣判,被告人董某犯搶劫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3千元。
董某,河東區人。前些年,他從原單位離開後,一直沒有正式工作。去年和妻子離婚後,他做小買賣幾次蝕本,將離婚時分到的7千多元錢全部賠光。
2002年12月17日上午11時左右,董某攜帶一裝有方磚的塑料編織袋和他原來在飯店工作時用的刻花小刀,來到河北區某公寓底商的一銀行儲蓄所實施搶劫。當他走進儲蓄所時,看到正有兩名女儲戶在辦理儲蓄業務,就突然上前用刀挾持其中的女儲戶胡某,威脅櫃檯內的儲蓄員拿錢出來。儲蓄員趁他不備機智地按動了報警器。董某見儲蓄員不配合拿錢,便用裝有磚頭的袋子猛砸櫃檯上的玻璃,企圖強行進入櫃檯實施搶劫。然而,磚頭和編織袋都被砸爛,玻璃卻只被砸出裂紋。當預感到大勢已去時,董某一反常態,坐在銀行營業廳大口地喝起水來,民警接到報警趕來後,董某絲毫沒有反抗,即被押入警車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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