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法官接受採訪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司法解釋”中第18、19條針對購房戶不能及時獲得產權證的幾種情況作出的相應規定,在規範房地產秩序的同時,爲審判人員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使法官在審案中適用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強,並最終體現法院審案公平、效率的原則。
法官介紹說,房屋產權證是公民依法享有所有權的法定證件。公民只有依法獲得產權證,才能行使對所擁有的房屋轉讓、出租、贈與、抵押、擔保和自由使用的權利。開發商開發建房必須要進行總登記,否則購房戶無法進行產權登記,而往往由上述情況產生產權糾紛。但綜合來看,產權證糾紛在房地產類案件中還不是很多,只有近5%的比例。目前房地產類糾紛案件主要集中在質量、面積、廣告宣傳這三個方面,其所佔比例分別爲55%、25%、10%。然而實際生活中購房戶產權證遲遲辦理不下來的卻不在少數,可爲什麼形成訴訟的反而少呢?究其原因就是購房戶不知道起訴,不知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還有就是過去法律對於此類糾紛規定不明確,以致很多購房戶不敢輕易提起訴訟。現在有了“司法解釋”,購房辦理產權證將獲得法律支持,應辦而不辦,超過1年期限的,不但可以解除合同,還可以請求賠償,這必將督促開發商儘快解決。
對於起訴一節,法官建議,購房戶要認真學法、懂法,依據相應法條,並在掌握充足證據的前提下,起訴正確的訴訟主體,陳述正確的起訴理由,確定比較現實的訴訟請求,同時起訴前還要考慮訴訟成本、自己的精力等方面因素。如能與開發商協商解決,還應儘量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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