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當地公安局誣爲“賣淫女”的浙江省遂昌籍女子朱月芽在4年多後終於通過訴訟討回了自己的清白。
遂昌縣人民法院在9日下午作出的一審判決認爲,遂昌縣公安局認定朱月芽和其男友沈亦(化名)從事賣淫嫖娼活動證據不足,辦案程序違法。據此,法院撤銷了遂昌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沒收決定書,當事人被公安局罰沒的財物被依法返還。
據瞭解,朱月芽是遂昌縣奕山村人。4年之前,她和相戀一年多的男友沈亦被遂昌縣公安局在該縣出租房內抓獲,最後被處“賣淫嫖娼”,並沒收近11萬元錢物。
今年1月6日,朱月芽向遂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遂昌縣公安局“誣良爲娼”,同時朱月芽還在庭審中讓渡其隱私權,允許法院公開審理。
據朱月芽回憶,1998年12月27日晚,剛從京津等地旅遊回來的她和男友正準備睡覺時,遂昌縣公安局幹警破門而入,在未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用手銬將他們銬起來,帶到了公安局。最後,在辦案民警利誘威逼之下,朱月芽及其男友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承認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並被沒收近11萬元的財物。記者從法院瞭解到,當時遂昌縣公安局並未出具任何正式的罰沒財物收據。後在朱月芽不懈申訴下,公安局才於兩年之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沒收決定書”。
遂昌縣公安局在向法院遞交的答辯材料中認爲,朱月芽出於流氓動機以營利爲目的,以支付錢物爲手段,自願出賣肉體與沈亦多次發生性交行爲屬賣淫。同時,公安局還認爲朱月芽於2003年1月6日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法定期限,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她的起訴。
遂昌縣法院經過三次公開審理後認爲,原告是在遂昌縣人民政府複議決定書作出後兩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所以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期限。而且朱月芽與沈亦兩人的關係是特定的,且朱月芽與沈亦發生性關係的主觀目的並非僅爲取得錢財,所以公安局認定他們從事賣淫嫖娼活動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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