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頒佈《價格監測規定》,這一規定將於6月1日實施。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要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及時上報價格監測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以及價格政策執行情況,並向社會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預測信息。價格監測的具體工作,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機構及相關業務機構負責實施。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說,《價格監測規定》的實施將有助於政府科學、有效地制定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政策,有利於正確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保持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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