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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23歲的女孩身高只有133釐米,其母親偶然瞭解到一種雄性激素藥的過量使用會導致人體骨骼過早閉合,身材矮小,遂想到13年前曾帶女兒在市婦兒醫院注射過此藥。於是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殘疾補助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50萬元。
今年23歲的劉梅家住鞍山市鐵東區,從小便身材瘦小,讓家裏人爲她傷透了腦筋。1988年2月,小劉梅已滿9歲,可身高、體重只及一般四五歲的孩子,焦急的母親帶她來到了鞍山市婦兒醫院求治,經診斷爲厭食症,醫院開處方讓劉梅服中藥並注射苯丙酸諾龍。截至1989年1月18日,近一年的時間裏醫院共給劉梅注射了苯丙酸諾龍40支,每週注射一支,持續40周。而經治療的劉梅身高和體重雖有所增長,但同時也出現聲音粗、長鬍須及體胖症狀。
2001年底,劉梅的母親偶然瞭解到苯丙酸諾龍這種雄性激素若使用過量,將導致骨骼過早閉合,抑制長骨生長。於是聯想到13年前女兒注射的40支苯丙酸諾龍。遂一紙訴狀將婦兒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殘疾補助費、再次治療費、精神損失費共計50萬元。
站在被告席上的婦兒醫院對這起醫療損害賠償案提出兩點異議,一是原告是否到婦兒醫院進行過診療。因爲原告劉梅稱自己後來改名,在當初的相關交費單據中並不是這個名字。二是原告是否遵醫囑用藥。醫院方認爲原告僅有門診病志不夠,還應舉證證明自己依醫囑按時按量服用了藥物,這樣才能就其服用後果提起訴訟。另外醫院認爲根據患者來院時的症狀,爲其開處方服中藥和注射苯丙酸諾龍正確,符合藥典規定,醫院無醫療過錯,不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原告提供了派出所證明,證明其於1992年更名爲劉梅。另外又提供了1998年的門診病志及收據等。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9歲時曾因身材矮小到被告門診治療,被告門診醫生給原告開的處方有中藥及苯丙酸諾龍,但原告只能提供當時門診病志及0.4元的收據,其他與治療有關的交費單據都不能提供,即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給其注射過多少苯丙酸諾龍,且當時原告及家屬對被告治療未提出異議。時隔十餘年,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賠償,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身材矮小是被告治療行爲有過錯造成的,故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不予支持。
接到一審判決後,原告表示不服,於昨日上訴到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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