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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航總局
公告
2003年第9號
爲了防止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經交通工具傳播和擴散,衛生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於2003年4月12日,下發了《關於嚴格預防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衛機發8號),要求做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調查、處理工作。爲了便於各級衛生、交通、鐵路、民航部門及乘客確定密切接觸者和一般接觸者的範圍,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衛生部、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交通工具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判定及處理原則(試行)》。現予發佈,請參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七日
交通工具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判定及處理原則(試行)
一、接觸者的判定
對於交通工具中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觸的人員,可根據所乘交通工具以及接觸程度的不同,按照下列原則進行判定:
(一)飛機
1、乘坐配備高效微粒過濾裝置(過濾顆粒小於0.3微米)客艙空氣過濾系統的民用航空器,艙內下列人員應作爲密切接觸者:
(1)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後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
(2)在上述區域提供客艙服務的乘務員。
航空器內的其他人員屬一般接觸者。
2、乘坐未配備高效微粒過濾裝置的民用航空器,艙內所有人員均應被認爲是密切接觸者。
(二)鐵路旅客列車
1、乘坐全封閉空調列車,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臥車廂或軟臥同包廂的全部乘客和乘務人員爲密切接觸者。
2、乘坐非全封閉的普通列車,病人、疑似病人同間軟臥包廂內,或同節硬座(硬臥)車廂內同格及前後鄰格的旅客,以及爲該區域服務的乘務人員均爲密切接觸者。
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動範圍內的其他乘客爲一般接觸者。
(三)汽車
1、乘坐全密封空調客車時,與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輛汽車的所有人員爲密切接觸者;
2、乘坐通風的普通客車時,與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車前後3排座位的乘客和駕乘人員爲密切接觸者。同一車上的其餘人員爲一般接觸者。
(四)輪船
與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艙室內的全部人員和爲該艙室提供服務的乘務人員爲密切接觸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動範圍內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爲一般接觸者。
二、交通工具中接觸者離開交通工具後的處理原則
(一)密切接觸者的處理原則
對於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觸者,應進行爲期14天(自最後接觸之日算起)的隔離觀察,具體隔離地點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在統一地點隔離觀察或在家隔離觀察。在家隔離者要注意個人與家人的防護。隔離觀察期間擬採取如下措施:
1、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人員每日對病人的健康狀況進行視察或電話聯繫並給予健康教育和指導;
2、密切接觸者應每天早晚各測試1次體溫;
3、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後應立即通知當地指定的負責轉運的醫療機構,由其儘快運送到當地的發燒門診就診。
(二)一般接觸者的處理原則
對於一般接觸者,留驗站人員應該登記所有有關信息,通報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向一般接觸者講明情況,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後,應及時與當地疾病控制機構聯繫,由當地疾病控制機構指定的社區醫務人員對其實施2周的觀察。在觀察期間,社區醫務人員應每天與他們電話聯繫,並給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導。一般接觸者應儘量減少與他人的接觸,每天早晚各測量1次體溫,並向社區醫務人員報告。一旦出現發熱、咳嗽等表現,應立即通知當地負責轉運的醫療機構,由其儘快運送到當地的發燒門診就診。在此期間內,這些人員原則上可以正常工作、學習。(來源:衛生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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