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劉海洋硫酸潑熊案”已公開宣判,法庭判決被告人劉海洋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對此判決,有評論者提出了質疑。理由是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前提是“犯罪情節輕微”,但法院卻認定劉海洋有犯罪的“嚴重情節”,因此因“嚴重情節”而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就不應適用免予刑事處罰。法院列舉的諸如“悔罪、平時表現”等理由,似乎也根本與判處“免予刑事處罰”不相干,“悔罪、平時表現好不致再危害社會”正是適用緩刑的條件,因此對劉海洋的判決可適用緩刑,但不適用“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