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1日17點49分,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
“鑑於被告人張月新在國家預防、控制突發性非典型肺炎傳染病疫情期間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月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隨着審判長手中法槌的敲響,北京第一起有關非典刑事犯罪案件一審作出判決,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傳染病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發佈後,我國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非典疫情的刑事案件。
證詞
33歲的周桂芝,是北京市京京肉食廠合同工。4月24日下午4點,周桂芝在清河毛紡廠小區南門賣熟食,這時候,張月新出現了。
對於當時的情形,周桂芝在法庭上作證說:
大約下午4點10分左右,張月新過來,說他有非典,當時我很緊張。他拿了大約七八塊熟肉,給了我一張面值100元的錢,我看是假幣,就不要,讓他換一張,他說自己是非典,還有證,是剛跑出來的。這時他拿了一根蒜腸就走,同事上去要錢,他就拿出水果刀。
經過一番糾纏,張月新看賴不過去,就說:“我把你的東西都咬一口,讓大家都得非典。”他在口水雞上咬了一口。這時來了別的客人。他走上去說:“現在是非典時期,吃什麼東西都不要錢,吃吧。”但別人都給錢了。有一個女的買牛肉,他不讓給錢,說拿走吧,不要錢。還有別人給的零頭,他說不要了,不用給了。
就在張月新恣意攪亂的時候,接到報警的清河派出所民警趕來了。民警祁學兵、王曉溢、徐傑的證詞這樣說:
4月24日清河派出所接110報警,稱在海淀區清河鎮毛紡廠南小區西門外,有一名自稱是非典病人的男子買東西不給錢,還曾持刀威脅報警人。清河派出所派出民警控制現場,並接近嫌疑人所坐的白色麪包車,穩定此人。嫌疑人坐在白色麪包車裏面說:“我是非典,別過來,過來就傳染你。”之後將嫌疑人張月新抓獲,又從旁邊的水果攤起獲了張月新用於威脅他人的刀具。
毛紡廠南小區居委會的祖硯銘對當時混亂的場面記憶猶新:當時現場被封鎖了,公安人員將樓房和商店之間的道路封閉了,不讓通行。現場有圍觀羣衆上百人。我們居委會主要負責排查非典,有人和我說現場可能有非典病人,我們幫助民警維持秩序。
辯護
公訴人對這件刑事案件的公訴意見很明確:被告人張月新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當場傳染非典一種突發性傳染病以及實施暴力脅迫被害人,當場奪走財物的行爲,符合刑法第263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
辯護人卻提出了不同的意見:“作爲被告的辯護人,我認爲被告張月新在市場買賣行爲中,使用假幣並謊稱是非典患者從而對貨主採取變相強拿硬要的行爲,擾亂了社會正常經濟秩序,甚至破壞了現階段社會安定,這種行爲是明顯違法的。”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律師錢列陽表示,張月新在本案中的行爲,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應構成指控的搶劫犯罪,故提請法庭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依法作出客觀的認定。
宣判
審判長朱軍說,儘管被告人張月新客觀上實施了以傳染非典、持刀威脅等脅迫手段佔有他人食品的行爲,但從其先後支付假幣搪塞事主,在取得食品後並不脫離現場,事主始終未放棄向其索要錢款等客觀情況看,亦說明其使用的威脅方法,尚達不到搶劫罪所要求的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威脅的程度,而僅僅是其強拿硬要的一種手段。因此對其行爲不應認定爲搶劫罪。
綜觀全案,被告人張月新酒後強拿硬要少量財物,並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行爲,從主、客觀相一致的角度考慮,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應認定爲尋釁滋事罪。按照刑法第293條的規定,犯尋釁滋事罪的要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被告人張月新在國家預防、控制突發性非典型肺炎傳染病疫情期間無故滋事,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應對其依法從重處罰。
最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月新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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