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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沒有合作開發資金,卻欺騙他人簽訂共同投資開發協議,騙來投資款人民幣100萬元後將該款揮霍花光。原爲汕頭市某物資發展有限公司和汕頭經濟特區某貿易發展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林浩潮,爲此付出沉重代價,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1999年3月18日,市殘聯與林浩潮所在的物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經營某大廈的意向書,並口頭約定,公司需向殘聯支付定金100萬元,合同生效後再抵除首期款。同年5月17日,該公司簽發了一張100萬元的轉賬支票付給殘聯財務作爲開發大廈的定金,但公司資金一直未到位,後來支票也過了簽發期限而作廢,殘聯沒有收到該項資金100萬元。
2000年1月初,林浩潮以合作開發該大廈的名義,騙被害人謝某、曾某與其簽訂共同投資開發該大廈的協議,約定首期投入人民幣200萬元,林浩潮100萬元,謝某和曾某共100萬元,這200萬元是提供給大廈的收尾工程、驗收和辦理國土房產證等項目的費用。爲打消謝、曾2人的疑慮,林浩潮拿了一張收款收據給他們看,內容是市殘聯收到他公司的開發款人民幣100萬元。之後,謝、曾2人依照協議先後3次將人民幣共100萬元的投資款交給了林浩潮。他們萬萬沒有想到,林浩潮收到該款後沒有投入大廈的開發,而是將其揮霍花光後攜帶家屬逃匿至深圳市居住。2002年7月6日,林浩潮在深圳市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他給謝、曾2人看的收款收據其實是一張假收據,收據上面所蓋印文“汕頭市殘疾人聯合會財務專用章”是僞造印章所蓋。市殘聯也出具證明材料證明他們沒有開具這張100萬元的收款收據。
法院認爲,被告人林浩潮在自身沒有合作開發資金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產,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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