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專稿)應該說,發生在2003年的一場非典,爲中國人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教育課。早在1989年2月21日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予以通過,自1989年9月1日起就已經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終於深入人心。
於是,非典讓我們懂得了,爲了消除傳染病爆發時期給社會公衆造成的威脅、危險或者是有效地預防危險,每個公民都應該做出某種程度的放棄自己權利,或者履行一種被稱作“容忍”的義務;於是明白了將那些已經患有傳染病的人或者病源的攜帶者採取隔離治療措施,是《傳染病法》賦予醫療衛生醫療機構的權利;於是知道了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明知道自己患有這種傳染性很強的特殊性的疾病,但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對你採取的各種預防控制措施,就要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甚至是死刑!
難怪廣東省人民醫院院長在回答中央電視臺《面對面》記者“您今後一段時間準備做些什麼”的問題時深有感觸地說:“學法,所有的醫務人員都要熟悉國家的法律,特別是《傳染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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