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輛二手車賣出6年後,買主突然找上門要退車索錢,並要求賣主包賠當初購車款6年的利息,對方稱,想轉手再次賣出時發現此車不能過戶。張先生爲此陷入一年多訴訟。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定訟爭車輛是利用假證明申領的進口汽車牌照,即走私車,於是認定標的物違法,判令張先生返還買主30萬買車款,賠償對方7萬餘元的經濟損失後把那輛對方已用6年的車領回。張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定了同樣的事實,卻因對法律理解的不同,得出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近日,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駁回買主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放
1996年12月18日,張先生把自己一輛二手三菱轎車轉賣給天津劉女士,轉讓費30萬元,此前這輛車已幾易其主,張先生是在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從一外地人手中買來。劉女士支付了車款,並辦理了相關車輛及附加稅變更手續,並繳納3000元過戶費。2002年3月,劉想把該車轉讓出去,但到有關部門辦過戶手續時,被告知該車原始手續有問題,不能辦。經查,該車的原始購車發票是假的,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也是塗改過的。一審法院就此認爲,原、被告的民事行爲屬標的違法的民事行爲,其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這種違法行爲的客觀事實存在是不以行爲人的故意、過失或對法律的無知爲前提的,所以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應確認爲無效合同,被告因買賣行爲取得的財產應全部返還給原告,並賠償原告的損失。
法官說法
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爲,雖然汽車買賣不是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爲,但必須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審覈批准,並辦理必要的相關手續。本案訴爭車輛已經數次交易,如交易行爲存有瑕疵,應當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並由行爲人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張先生不是訴爭車輛的初始購買人,原告車務手續也不是他辦理的,他在購買和轉讓車輛時,均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履行了合法手續。即使該車原告手續存在問題,張先生也應該屬“不知”,而不是“故意隱瞞”。而且訴爭車輛從外埠轉籍到天津且多次買賣,均經公安車管部門進行了覈查、認可,而且現在公安局車管所也出具了證明,證實訴爭車輛可辦理過戶、變更登記手續,足以證明該汽車買賣行爲並非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