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考試紀律,考試沒有過關,因此不能拿回入學押金,一怒之下,將濃硫酸潑向兩個老師。27日,李光輝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5萬元。
李光輝是鄭州市某大學培訓中心自學考試大專班學生。2002年5月12日,在一次考試中,監考老師盛某發現李光輝的試卷被別人拿去抄襲,便將有關情況報告培訓中心的副校長蓋某。最終,李光輝的這科成績沒有通過考覈。得知成績後,李光輝到培訓中心找蓋某索要入學押金,但蓋告訴他按照學校有關規定不能退還。李光輝心中不服,決定對蓋某、盛某進行報復。
2002年7月4日下午3點多,他攜帶事先購買的1000毫升濃硫酸、一把尖刀和一把砍刀來到培訓中心教務室。趁盛某、蓋某不備,李光輝將硫酸潑向兩人的面部、身上,並用砍刀將盛某的頭部砍傷。李光輝在逃跑過程中,又將兩人砍傷。
經法醫鑑定,蓋某、盛某的傷情都已構成了重傷,分別爲三級、四級傷殘。李光輝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蓋某、盛某也分別提出賠償150萬元和190萬元的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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