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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本內容同爲旅遊休閒的精裝書刊,因爲彼此實在太像,較早面市的《旅行家T RAVELER》將稍後出版的《旅行者T raveller》告上了法庭,案由是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北京旅行家雜誌社是《旅行家T RAVELER》的“東家”,創辦於1996年1月,而且該社在雜誌創辦後先後取得了“旅行家”和“T RAVELER旅行家”在印刷出版物等領域內的文字注 冊商標權。
被告方上海人民美術出版社、上海旅行者會務服務有限公司是《旅行者T raveller》的創辦者。2000年3月才誕生的它雖然是以書號形式出版,但其外觀卻使用了期刊所通用的16開本,大小和《旅行家T RAVELER》一模一樣。由於兩本書刊的發行對象同爲旅遊休閒類讀者,自從《旅行者》上架後,《旅行家》便對該書產生不滿,並最終將其告入法院。
庭審中,《旅行家》指責《旅行者》擅自利用圖書書號出版期刊,在發行中公開稱自己是“雙月刊、月刊、雜誌”,非但書名和英文名稱均與自己的刊物相類似,而且在封面、頁碼、調查問卷欄等具體編排上,多處出現和《旅行家》中英文刊名和註冊商標類似的排列形式。《旅行家》認爲,《旅行者》的行爲侵犯了己方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侵犯原告刊名權和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就此請求法院判令《旅行者》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總計123萬元的各類損失。
《旅行者》辯稱,自己是一本系列叢書,爲和《旅行家》有所區別,他們設計了與之不同的名稱和英文翻譯名稱,並具體體現在:1、《旅行家》和《旅行者》存在一字之差;2、兩者中文含義不同;3、兩者的字體、大小、顏色不同;4、“TRAVELER”與“T raveller”的拼寫、字體、大小、顏色不同……因此,無論讀者還是廣告客戶,都不會將兩者產生混淆。此外,《旅行者》還提供了廣告客戶S ONY同時在《旅行家》、《旅行者》中刊登的廣告,用以證明廣告客戶能夠區分兩者的不同。《旅行者》甚至指出,“旅行”、“T RAVELER”是旅遊商品或服務中的通用名稱,《旅行家》對其不享有專用權。
市二中院審理認爲,該糾紛中的近似商標因被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中,故購買、閱讀該印刷出版物的讀者纔是相關公衆。《旅行家》和《旅行者》是否會產生混淆,應以讀者的一般注意力爲準進行評價,並應由客觀證據予以印證。可惜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的《旅行家》一方未能向法院遞交相關證據,所以其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無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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