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不久前一起借“非典”編造虛假信息、報復他人的案件作出判決。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一審分別判處主犯黃旭六個月有期徒刑;判處從犯李雁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2003年3月,北京百事可樂公司解除了與黃旭經營的一家文化傳播公司的業務合作關係,黃旭便認爲是百事公司市場部經理肖某的決定,遂決意報復。4月北京發生“非典”疫情
期間,黃旭於4月25日編造肖某出現“非典”症狀,並指使員工李雁先後2次撥打120,告知肖某出現“非典”症狀及其單位地址、電話,要求救護。當日,120急救中心派車前往肖某公司,造成該公司所在大廈內多家公司員工誤以爲大廈內有人患“非典”,出現極大恐慌,影響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急救中心的正常工作。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認爲,黃旭爲圖報復,利用人們對於“非典”存在的恐懼心理,編造虛假事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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