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一起因親子鑑定而引起的賠償案在西城法院審結,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兒媳方賠償老年失子的李老夫婦精神損失費三萬元。而兒媳張玉(化名)的代理律師則提出:“在結婚前,她沒有必要對丈夫盡忠誠的義務”,張玉也表示將提出上訴。
公婆最終狀告兒媳“紅杏出牆”,還是源於這個家庭的變故與矛盾。經法院一審查明,張玉與丈夫於1989年12月29日登記結婚,1990年6月13日生育一女。女兒出生後,夫妻以丈夫的名義申請了一個報刊零售亭,零售報刊、雜誌等至今。在此期間,女兒由夫妻共同撫養,公婆對他們一家在生活上提供幫助並對孫女特別關照。2002年10月2日,張玉的丈夫意外死亡。此後,公婆一家覺得孫女不像兒子的親骨肉,就申請對孫女進行親子鑑定,結果發現兒子不是孫女的親生父親。公婆隨即將兒媳起訴到法庭。基於以上事實,西城法院一審判決兒媳賠償公婆精神損失費3萬元,並承擔鑑定費。
被告張玉承認孩子並非丈夫親生,但她表示:自己在與丈夫婚前就已懷孕,而且她將此事告訴丈夫,丈夫也同意讓女兒出生,並由夫妻共同撫養。被告的律師特別提出,張玉於1989年12月29日登記結婚,1990年生子,作爲丈夫不應該不知道。而且,對於1989年12月29日以前的事,由於沒有婚姻關係,張玉沒有必要對丈夫盡忠誠義務。公婆則提出張玉與丈夫在1989年6月前就已經成婚並辦了儀式,只是登記是補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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