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重點中學原教育處主任石鏡寰利用職務便利,千方百計“打”起了學生講義費的“主意”。記者昨天獲悉,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10年有期徒刑;在案扣押的3.1萬元,發還學校。
講義費按規定只能用在學生身上,而且結餘要退還學生,畢業前結清。2000年6月間,石鏡寰擔任北京某重點中學教育處主任,他假借給畢業生購買紀念品“文曲星”的名義,從學校財務部門領取了一張轉賬支票,支取講義費13萬餘元。後來他用從市場攤販處開出的假髮票報銷平賬,將該款侵吞。同年7月間,他恰好負責退還初三年級畢業生講義費,又大膽僞造了畢業生領講義費的退款簽字等報銷憑證,冒領講義費3.1萬餘元。
2001年3月,物價部門來校查賬,發現該校2000年6月用講義費爲初三學生購買“文曲星”屬於強迫學生高消費。這時學校才發現“文曲星”並未購買更別說發給學生了。石鏡寰就此暴露。2001年4月,他應學校校長要求將13萬餘元退還,案發後其親屬代爲退賠其他案款。
今年2月一審法院判決後,石鏡寰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石鏡寰身爲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欺騙的方法將本單位管理的學生講義費非法佔爲己有,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考慮其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賠贓款,依法在量刑幅度內對其從輕處罰,所判刑罰並無不當。一審法院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在案退賠款的處理亦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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