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煙臺市萊山區一位與丈夫分居多年的婦女,發現丈夫在外租房與別人非法同居,在離婚訴訟中,她向法庭提交了有效證據,昨日,煙臺市萊山區法院判決丈夫向妻子賠償精神損害費3000元。
張明和劉敏(均爲化名)於1981年經人介紹結婚後,因感情不和,兩人從1999年夏天一直分居。後來張明與另外一名女子合租了萊山區某村的一處民房非法同居。劉敏得知此事後,悄悄將他們租房時與房東簽訂的住房合同複印下來。
去年12月,張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並分割財產,劉敏遂向法庭提交了這份租房合同。爲了慎重起見,法庭又去該村進行調查取證,結果情況屬實。於是作出支持劉敏索賠精神損失的一審判決。
據萊山區法院民事庭法官介紹,在該院審理的數十起離婚精神索賠案件中,有九成以上的當事人因爲提供不出有效的被損害證據而未獲支持,在本案中,劉敏獲取證據的手段正當,提供的證據有效,所以理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