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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涪陵區房管局原局長王秀祿先後11次收受賄賂120萬元,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6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秀祿有期徒刑15年。
王秀祿自1998年8月起擔任重慶市涪陵區房地產業管理局局長。經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底,王秀祿上任不久,決定購買涪陵長鋒公司修建的一幢樓作房管局辦公宿舍樓。長鋒公司經理湯某因此送給王秀祿現金10萬元。後來,在辦公樓安裝中央空調、電梯工程中,王秀祿也收取了“好處費”6萬元。
王秀祿在擔任局長期間,利用轉讓土地的機會,接受他人賄賂,爲他人謀利。2001年2月,涪陵區房管局購買了長鋒公司10畝土地,公司經理湯某送給王秀祿現金10萬元。同年12月,涪陵宏燕公司經理任某通過王秀祿,購買了涪陵區房管局的20餘畝土地,事後任某到王家中送給其現金50萬元,王秀祿同意任某延期支付購地款的要求。
王秀祿還多次將單位的錢借給他人使用,從中撈取“好處費”。1999年6月,涪陵金川公司因資金短缺求助於王秀祿,王秀祿讓房管局下屬的公司給金川公司借款1000萬元。金川公司經理梅某爲此先後將兩張金額爲10萬元存單送給了王秀祿。涪陵華新公司向涪陵區房管局借款500萬元,到期後不能按時歸還,王秀祿同意延期還貸,公司經理胡某便給了王秀祿3萬元的“感謝費”。
王秀祿的妻子也幫他收受賄賂。2002年12月,涪陵江洲公司職工高某送給王秀祿的妻子夏某1萬元,讓王秀祿在其公司開發的江洲大廈辦證時給予優惠。夏某將此事告訴了王秀祿,後來因王秀祿東窗事發而未辦成。
法院公開審理後認爲,王秀祿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由於案件偵查中王秀祿已退出全部贓款且認罪態度好,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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