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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即將退出歷史舞臺
6月1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會議決定,該辦法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屆時,實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將宣告廢止。
“真沒想到,政府解決問題的速度這麼快。”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鬆年教授感嘆到。
應鬆年教授說,現在我雖然沒有看到救助管理辦法的正式條文,但從“收容遣送辦法”到“救助管理辦法”,辦法名稱的改變本身就很耐人尋味,《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行將廢止,透視出一個重大的制度走向:它意味着“收容遣送”制度將退出中國的歷史舞臺。
“事實上,國務院1982年制定的《收容遣送辦法》,其本質也屬救助性質。當時的收容遣送工作主要是針對城市要飯、流浪人員,爲其解決吃飯、住宿、回家等生活問題。”應教授說,但隨着社會的發展,收容遣送的社會行政管理職能進一步增強,更多承擔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功能。同時在執法實踐中,由於行政執法人員隊伍素質的欠缺,出現了一些偏頗和問題,扭曲了其社會救助的性質。
更重要的是,2000年7月實施的《立法法》中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而《收容遣送辦法》的有關規定,實際上賦予了行政部門具有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
“新的《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的最終通過施行,將使其對社會弱勢羣體的救助功能更加凸顯出來,”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民政部專家組專家王思斌教授更多從社會政策和社會福利事務方面給予關注。
王教授認爲,從對在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收容遣送到更多強調給予救助管理,是社會政策文明進步的一種體現,是政府親民政策的一部分。
“救助管理辦法應該說是更嚴格限定了需要社會救助的羣體,就是那些在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的人員,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對他們給予更多救助和照顧,體現了國家的服務功能和責任意識。”王教授說。
專家們認爲,政府對城市弱勢羣體救助義務的增強,相應地意味着收容遣送行政強制功能的弱化,這一工作應更多由承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工作的民政部門承擔,取消公安部門的帶有強制性的收容遣送色彩。
“應本着公開、自願、來去自由的原則。”應鬆年教授說,“而且救助對象更嚴格限定在城市中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這與那些進城務工的、尋求謀生工作的農民工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因爲沒有‘三證’而被收容遣送的事應該不會再發生。”
王思斌教授說,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的轉變,提出了一個面對需要救助的社會羣體的社會工作的話題。
王教授所理解的“救助管理”中的“管理”概念,不應再是公安機關的強制收容職能,而應體現爲政府對這些流浪、乞討人員如何建立起一套科學、規範的教育、培訓機制,包括教給他們生活技能,培育生活價值信念,進行心理救治理療,最大程度地讓這些人迴歸社會,增強自食其力的技能和信心。
“救助與服務、教育與培訓,這是一個責任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對待困難羣體運作模式和機制的內在要求。”王思斌說。本報記者崔麗
從收容到救助彰顯政府爲民負責
今年4月,收容遣送制度因“湖北青年孫志剛收容被毆打致死事件”又被新聞媒體曝光,再度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5月14日,三名法學博士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要求對國務院發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進行審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對此建議做出答覆時,我們聽到了好消息———收容遣送制度即將被廢止!
6月1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並將廢止1982年5月國務院發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我們不禁要爲國務院雷厲風行的作風叫好!在處理非典型肺炎的緊急時刻,國務院及時出臺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在全國上下要求對脫離救濟性質的收容遣送制度予以廢止時,國務院果斷做出決定,將廢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並及時出臺《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這些都說明,我們的政府是負責任的政府,是高效、爲民的政府。
1998年10月5日我國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而實施收容遣送,無疑會有強制的內容,無疑會違背被收容遣送者的意願,無疑會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問題。實踐中也正如此,原來帶有福利和救濟性質的收容遣送工作,卻成了一些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強制措施,成了一些部門、單位和個人“創收”的工具,甚至成了一些人違法犯罪的“避風港”。從嚴格意義上講,從《立法法》生效之日起,《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即應自行失效。如今,國務院明令將廢止,誰再進行收容遣送已失去法律依據,否則即是違法,但願從此不會再有人被“收容遣送”。
筆者沒有見到《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但自願、救濟、幫助應是其根本的內容。希望《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在將來的實施中,真正迴歸到政府對流浪乞討人員救濟的本質,給真正需要救助的人以救助,而不是將“救助”變爲“強制救助”、“非自願救助”、“收費性救助”,演變爲變相的“收容遣送”。
有人會說,沒有了收容遣送,會導致農村人口更加盲目地流入城市,給城市管理造成更大的難題。不可否認,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流動人口越來越多,確實給城市管理帶來了許多問題,這是市場經濟規律調節、配置勞動力資源的結果。我們應當積極探索新的城市管理方式,而不能繼續利用收容遣送這種不斷產生惡性事件、毫無法律依據的措施來抗拒這一客觀規律。絕不能以加強城市管理爲藉口來進行“收容遣送”,難道除了“收容遣送”就沒有別的辦法了?
國務院廢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是我國加強政治文明建設的體現,爲徹底取消收容遣送制度開了一個好頭。我們知道,要全面廢止收容遣送制度還有很多事情要做。當前,首要的工作是,清理、廢止大量的有關收容遣送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如北京市政府發佈的《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等等。希望國務院各部門、各地人大和政府也能像國務院一樣雷厲風行,迅速、及時地清理、廢止有關收容遣送的規定,制定相應的救助辦法,儘快讓收容遣送制度在我們國家“消失”。
再見了,“收容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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