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日報》報道,備受關注的居民身份證法草案在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被提請四審。同兩個月前的三審稿相比,這次居民身份證法草案又有多處新的變化。
“居民身份證法”名稱將沿用
2002年10月,國務院將擬定的公民身份證法草案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一些委員提出,草案將居民身份證改爲公民身份證,雖是一字之差,但包括的範圍不一樣。由此也引出了“港澳地區的中國公民是否也要發放公民身份證”的問題。九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爲,這一問題不僅涉及港澳同胞,還涉及臺灣同胞和海外華僑。根據香港、澳門兩個基本法的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以外,其餘的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所以,公民身份證法的規定不適用於港澳地區居民。
在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的四審稿上,原來三審稿中“公民身份證法”的字樣已改爲“居民身份證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審議,建議對居民身份證法的名稱不再修改。
擴大了居民身份證保密範圍
較之前幾稿,四審稿的有關條款中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更加重視了。
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辦理居民身份證而收集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這裏只提到了“辦理”時要保密,而沒有涉及其他情況下的保密。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時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也應予以保密。
據此,在四審稿中,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修改後的條款擴大了居民身份證的保密範圍,提高了保密要求。表面看,增加了幾個字,實際上卻體現了立法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視。
警察泄露身份證信息要懲罰
事實上,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居民身份證立法中,重視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不只對這一條法律條文的修改。
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八條規定,人民警察辦理、查驗居民身份證,有所列四種行爲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這四種情形中,原本是不包含警察泄露居民身份證信息後責任追究內容的。
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對人民警察泄露因辦理居民身份證而收集的個人信息,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爲,也應予以處罰。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四審稿的第十八條中增加一款內容,即“泄露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爲。
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故意毀壞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拒絕查驗”可不作處罰處理
有的委員提出,實踐中,“拒絕查驗”的行爲可能有多種情況,難以統一界定。如果有違法犯罪嫌疑而拒絕查驗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採取不同措施進行查驗,而不能只是罰款了事;如果沒有違法犯罪嫌疑而拒絕查驗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但沒有必要處罰。有的委員還提出,故意毀壞他人居民身份證的行爲,主要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爲,應當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居民身份證法可以不作規定。因此,在四審稿中,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兩項規定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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