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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物業保安未盡到盤查責任,且物業中可視監控系統損壞,住在朝陽望京某小區內的關偉竟被歹徒殘忍殺害。昨天,他的父母在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後,獲得了16萬多元的賠償。
1997年,關益一家人搬進了望京某小區424號樓內居住,並和小區物業管理部簽訂物業管理公約。規定“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執行管理制度的”、“房屋及公用設施設備修繕不及時的”若給業主利益造成損害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2001年4月15日,有兩名罪犯帶着尖刀來到該小區,因該樓值班保安沒有盤查,兩名罪犯就冒充成物業人員,以檢修煤氣管道爲名,進入原告關益的家中,搶劫中將他的兒子關偉殘忍殺害。後兩名罪犯被抓獲歸案,並在2001年11月1日被市二中院判處死刑,當時關益獲得4萬元經濟賠償,現在兩名罪犯已被執行槍決。
而法院查明,就在兩名罪犯到關益家中搶劫時,其所在樓宇的門禁系統(磁卡機)已壞,可視對講系統的可視功能已壞,當兩名犯罪分子進入一樓大廳時,值班保安人員也沒有查驗相關證件,也沒有進行登記。爲此,關益要求法院判決物業賠償法醫鑑定費、整容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293360元。
法院認爲,業主和物業部門簽訂了公約,根據物業的承諾,保安人員未盡到自己的職責,使犯罪分子能夠輕易進入業主家中,且還進行了較長時間的犯罪行動,造成了原告及其家人重大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物業部門的行爲違反了約定的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其行爲也和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爲構成沒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因此也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本着在最大限度上救濟受害人的原則,決定支持原告的侵權責任賠償請求。最後,法院判決該小區物業主管公司賠償業主關益的兒子關偉死亡賠償金16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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