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制度關係到每一個公民切身利益,不斷改進和完善我們國家的居民身份證法律制度,是推進社會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的一項重要內容。
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條例》,確立了我國的居民身份證制度。在條例實施至今的18年裏,我國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法制建設等各方面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對人口實施身份證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經驗。爲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對原有身份證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使身份證制度在服務於國家建設、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方便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辦理權益事務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將原居民身份證條例修改爲居民身份證法,體現出以下兩個特點。
一是,更加註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方便公民辦事。如原條例規定年滿16週歲的公民應當辦理身份證,在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蔘加社會活動越來越多,沒有身份證很不方便,這次法律規定:未滿16週歲的公民也可以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原條例規定現役人民解放軍軍人和武裝警察不領取居民身份證,爲了方便他們參加社會活動,法律作了修改,現役人民解放軍軍人和武裝警察也辦理居民身份證。法律還刪去了原條例規定的對正在服刑和勞動教養的人由執行機關收繳其居民身份證等規定。法律還改變了過去有關居民在遷移戶口時應當換領身份證的規定,由於新的身份證具有機讀功能,即可以在身份證內儲存一定信息,因此,今後居民在遷移戶口時,可以不換領身份證,由戶口登記機關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戶口的變動情況,減少了辦證次數。另外,爲了減輕生活困難的居民在辦理身份證方面的負擔,法律規定,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居民,在初次申領和換領身份證時,可以免收證件工本費,其他生活困難的居民,可以減收證件工本費。這些規定,將會涉及到許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變化和改進,我們應當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樹立爲公民提供更多服務的思想,爲公民參加社會活動、辦理相關事務,提供方便。
二是,進一步規範身份證的使用和管理。爲了保證居民身份證法律制度的貫徹執行,居民身份證法進一步明確了居民使用身份證的具體範圍,規範了人民警察對居民身份證的查驗,並進一步強化了對身份證管理方面的規定。如對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身份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和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等行爲,均規定了處罰條款。同時,對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利用發放、查驗身份證等工作便利收取當事人財務或其它好處的行爲,以及違反規定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載虛假信息或改變有關信息等行爲,也作了處罰規定。
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改進和完善,將伴隨着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斷得到發展。自覺維護和遵守這項法律制度,既是對個人權益的最好保護,也爲社會創造了良好的信用環境,對於促進經濟建設、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每一個公民,包括涉及身份證管理的執法人員,都要認真學習和掌握,規範使用居民身份證,規範執法活動,使身份證制度在社會管理和社會生活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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