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財政部的消息稱,爲切實減輕建築企業負擔,促進建築企業健康發展,近日,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聯合發出《關於專項治理涉及建築企業收費的通知》,要求各地財政、價格、建設主管部門,對涉及建築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攤派以及經營服務性收費等進行專項治理。
《通知》明確指出,各地區凡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以及國務院或者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之外,向建築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均屬於亂收費,應當予以取消;各地區向建築企業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須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並按照規定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否則,均屬於亂收費,應當予以取消;各地區向建築企業徵收政府性集資,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否則,均屬於亂集資,應當予以取消;各地區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執行屬於政府定價或者超出政府指導價範圍收費的,強制服務、強行收費或搭車收費的,均屬於亂收費,應當依法查處;嚴禁向建築企業進行各種攤派。
《通知》公佈取消了30項涉及建築企業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費項目。主要包括城市增容費、外省施工企業調節金、出入省建築施工企業管理費、出省承包工程管理費、報建費、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費、建築檢測試驗費、治安聯防費、區外企業在我區室內裝飾施工資質審驗費、技術開發費、駐外聯絡機構勞動服務費等不合理收費項目,以及地方越權出臺的不合法收費項目和亂攤派項目。
《通知》強調,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或變相繼續收費的,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同時,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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