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永定河排水發電致使當事人郎榮濤的妻子和女兒被水流衝倒溺水而死案,昨天,由市一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終審法院駁回了郎榮濤的訴訟請求,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原判。
2002年7月7日,郎先生與妻子王海燕、女兒郎嵐及兩位鄰居駕車到門頭溝區雁翅鎮雁翅村附近游玩時,適逢上游約3公裡處的京西發電公司下屬的下馬嶺水電站排水發電,導致河道內河水上漲,將正在河道內游玩的王海燕、郎嵐衝倒後溺水死亡。原告郎先生認為,京西發電公司未在河道沿岸設立警示牌,履行告知或警示義務,致使其妻、女溺水死亡。為此,要求京西發電公司賠償喪葬費2000元,醫療費635.70元,死亡賠償金372800元等。
被告京西發電公司辯稱,該公司所屬的下馬嶺水電站根據上級部門的調令排水發電,並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定,屬正常生產活動,該活動既無過錯,也無違法性。郎榮濤、王海燕等人游玩的河道並非旅游景區,應當意識到危險的存在。事故發生時正值汛期,根據法律規定,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王海燕與其女郎嵐發現河水上漲後,未及時撤離河道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原審法院經審理後確認,郎榮濤、王海燕、郎嵐游玩的地點系河道,並非旅游、娛樂場所,應當明知危險的存在。在游玩過程中,王海燕、郎嵐發現河水逐漸上漲後,有時間撤離河道,但未及時撤離,導致損害結果發生。下馬嶺水電站根據其上級部門的調令排水發電屬正常生產活動,其排水發電行為既無過錯,也無違法性。因此,下馬嶺水電站不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郎榮濤主張下馬嶺水電站應當在河道沿岸設立警示牌,履行告知或警示義務,缺乏相關依據。據此判決:駁回原告郎榮濤的訴訟請求。判決後,郎榮濤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認為,下馬嶺水電站排水發電行為與王海燕、郎嵐的死亡之間沒有必然聯系,下馬嶺水電站不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因此,一中院作出駁回郎榮濤訴訟請求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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