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在2003年7月16日民政部第三次部務會議上通過,將於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收容遣送制度爲什麼要廢止?新的救助辦法將怎樣爲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即將施行的《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問:國務院《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出臺之後,民政部制定出了《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出臺對《救助管理辦法》的正式實施有哪些意義?
答:國務院6月20日發佈了《救助管理辦法》,將於8月1日起施行。《救助管理辦法》授權民政部制定《實施細則》,民政部對此十分重視,多次召開黨組會,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救助管理辦法》的立法精神,組成了起草小組,起草了《實施細則》初稿,召開了8次座談會,徵求了部分地方政府、國家10個有關部門和地方民政部門的意見,收集50多條建議,經過十易其稿,完成了《實施細則》的制定工作。7月21日,民政部正式發佈《實施細則》,將於8月1日同《救助管理辦法》一併實行。《實施細則》作爲《救助管理辦法》的配套規章,一是細化了《救助管理辦法》中的一些內容,如具備哪些情形屬於“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受助人員在救助站內食宿定額定量標準如何規定等;二是細化了一些操作程序,如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應當提供哪些個人情況等;三是結合工作實際,對《救助管理辦法》的一些規定進行了拓展延伸,如發現受助人員提供虛假個人情況,擅自離開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無正當理由不離開救助站,有這些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可以終止救助等。《實施細則》的實行,可以使《救助管理辦法》的內容落到實處,更具有操作性。
問:記者注意到《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都強調了受助人自願求助,請問這是否意味着如果流浪乞討人員不願接受救助,政府可以不對其實施救助。
答:是這樣的。自願是《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體現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與傳統收容遣送工作的一個顯著區別。過去,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收容並遣送回鄉。現在,是流浪乞討人員請求並表示願意接受救助時,救助站纔可以實施救助。如果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要求離開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至於沒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了一個引導機制,即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人,要引導、護送到救助站。通過廣泛宣傳《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政府加強引導機制,真正屬於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是可以得到救助的。
問:《救助管理辦法》規定了民政、財政、公安、衛生等各部門的職責,怎樣保障這些職責的落實?
答:《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制定《實施細則》時,民政部都廣泛徵求和吸收了這些部門的意見,如《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救助站將站內患傳染病或者爲疑似傳染病病人送當地具有傳染病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治療,採取必要的消毒隔離措施;第十一條規定,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對救助站發給的乘車憑證驗證後要准予受助人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同時,民政部、中編辦、財政部還出臺了《關於實施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救助站的機構設立、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等規定。在執行《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過程中,民政部將會針對執法中出現的問題,繼續與有關部門通力合作,保障政府賦予的各項職責落實。
問:在救助站如何保證受助人員的人身安全?是否會發生虐待受助人的問題?如何預防和解決?
答:《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救助管理辦法》中的“八不準”規定,其中有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等;要嚴格執行不得向受助人員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費,不得以任何藉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的規定,如果違反這些規定,由該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作息、衛生、學習等各項規章制度。第十九條規定,受助人員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通過這些規定來規範救助站工作的管理,保證受助人員的人身安全,使其在站內不會受到虐待。
問:怎樣確定救助對象?如果流浪乞討人員不如實提供情況怎麼辦?
答:《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才屬於救助對象。這樣規定,就將一些強討強要、靠流浪乞討發財的人排除在救助對象之外。爲了準確地確定救助對象,《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基本情況,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問:救助站條件好,生活水平高,受助人不願意走,或者走了之後再次返站,導致求助人員越來越多,民政部門將不堪重負,怎麼辦?
答:對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對國家和社會來說,是一件大事、好事、急事,也是一件難事。難在哪裏,其中之一就是如何確定受助人員在站內的生活標準。過去,因國家對收容遣送站投入很少,致使其生活條件差。現在,收容遣送站改爲救助站,生活條件逐步改善,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救助對象的關懷。但救助站不能辦成福利院,受助人員長期滯留在救助站不走,會形成“養懶漢”的不良風氣,這不是立法的原意。按照《救助管理辦法》的原意,是保障救助對象的基本生存權益,所以,應當按照這一原則來確定受助人員在救助站內的食宿標準,決不能把救助站辦成福利院。同時,《實施細則》還要求流出地人民政府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特別是對返回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幫助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通過這些措施,儘可能減少流浪乞討人員,減輕救助站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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