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息時報》報道,記者近日獲悉,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已發文制定《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兩年)》,明確規定了律師收費標準,新規定從今年8月15日起試行。《辦法》規定,律師服務費的定價形式分爲計時收費、計件收費、協商收費三種形式。
對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民商案件,應委託人的要求,可以採取風險收費的計價方式。風險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託時,只收取基礎費用,其餘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就委託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不能實現約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風險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雙方約定的最高收費標準,不得高於訴訟或申請執行總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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