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榆林市西人民路北側,4幢外牆面飾爲褚紅色的高檔商住樓十分醒目。對此,陝西省治沙研究所(下稱“省治沙所”)的專家和職工都清楚,矗立在這裏的本該是用於防治荒漠化的培訓中心和實驗樓,這4幢高檔商住樓能夠建成,是榆林市土地管理部門個別幹部與開發商違法操作的結果。
治沙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被非法變更給民營企業
4幢新樓的所在地原爲省治沙所的果園地。省治沙所是一家從事荒漠化防治研究的科研機構,隸屬陝西省林業廳。該所有多名國家級、省級專家,在防治荒漠化領域頗有名聲。
1998年,省治沙所計劃用辦公樓西邊的15.6畝果園地建造防治荒漠化科技培訓中心和治沙科學綜合實驗樓。同年12月,省林業廳批覆同意該計劃。1999年3月,原榆林市(2000年7月後改爲榆林市榆陽區)政府下發榆政土字(1999)4號、(1999)5號兩份批覆,同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給省治沙所建造上述工程,原榆林市土地局向省治沙所頒發了上述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同年8月26日,省治沙所原所長呂向榮擅自以省治沙所的名義與以劉樹懷爲法定代表人的陝西省沙區科技開發公司(該公司原屬省治沙所,1998年6月改製爲民營企業,下稱“沙區公司”)簽訂所謂的合作協議。9月6日,沙區公司單方向原榆林市土地局申請將省治沙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給該公司。2000年初,由於土地部門違法辦事,上述變更手續完成。此後,沙區公司在原榆林市建設局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將原用於防治荒漠化的項目改變爲22萬平方米的商店和12萬平方米的住宅。
省治沙所的幹部職工對上述情況均不知情,直到2000年6月11日劉樹懷帶人鏟毀苗木強行施工,大家才聽說這塊地已經屬於沙區公司。廣大幹部職工對此非常憤怒,6月20日,省治沙所50多名代表帶着105名幹部職工(包括大多數專家、中層幹部和離退休人員)的聯名信到陝西省政府集體上訪。
省林業廳確認問題屬實,但是最終與榆林市有關部門默認了違法行爲
省治沙所幹部職工的強烈反映引起省政府和省林業廳高度重視。省林業廳副廳長何發理帶隊赴榆林調查,證實“由於省治沙所領導失職和劉樹懷的不合法暗箱操作,形成了國有資產的實際流失”。省林業廳於2000年7月14日上報的一份內部材料認爲:榆陽區土地局個別人違反《陝西省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管理辦法》有關“轉讓土地使用權須由雙方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的規定,非法將省治沙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給劉樹懷的企業;此事背景錯綜複雜,榆林市、榆陽區及有關部門領導可能在劉樹懷的開發項目中入了股。
省林業廳初期處理此事的態度是認真的:將原治沙所所長免職,任命了新的領導,並要求榆陽區政府將15.6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恢復給省治沙所。2000年9月8日,省治沙所向榆林市市委、市政府發函,要求爲該所恢復土地權屬,並請相關部門責令劉樹懷立即停工。
然而,僅僅過了20多天,事情就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2000年10月1日,由省林業廳、榆林市政府和榆林市土地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形成“協調處理意見”:15.6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屬確認給了沙區公司;同時,要求沙區公司支付辦證費用144萬元,並向省治沙所支付補償費469萬元。
“協調處理意見”出臺後,省治沙所的幹部職工再次上訪。省林業廳的答覆是,可以將15.6畝土地收回進行公開拍賣,同等價格情況下由劉樹懷優先購買,拍賣不成則作綠地處理。但是,職工代表從西安回榆林後,這一決定沒有落實。省林業廳隨後向省治沙所派了工作組,要求大家“不要再鬧了”。
就這樣,4幢高檔商住樓終於得以建成。據瞭解,現在主持開發、銷售商住樓的已不是沙區公司,而是“榆林市龍盟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長仍爲劉樹懷。
存在非法轉讓和非法變更土地用途兩大問題
據瞭解,上述地塊1999年就被評估爲546萬元,2000年10月的“協調處理意見”卻只要求沙區公司出469萬元,已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且,100多萬元的土地辦證、辦手續費用都是省治沙所出的,仔細算下來,省治沙所最終得到的補償費不足300萬元。
省治沙所現任所長表示,這個問題已經在2000年10月按“協調處理意見”的精神“畫上了句號”。他出示了沙區公司向省治沙所支付419萬元“土地林木補償、植被恢復安置補償”的憑證,並證實還有50萬元至今未支付。至於“協調處理意見”是怎樣出臺的,他回答說,“這裏頭情況非常複雜,我也說不清,但可以感覺到一些東西”。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查處一處的張運動處長認爲,防治荒漠化科研培訓樓變成高檔商品房問題的實質是土地管理部門個別人與開發商惡意合謀,違法行政,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具體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國有土地被非法轉讓。15.6畝土地是國家出讓給省治沙所用於建科研培訓樓的,省治沙所原負責人卻擅自與沙區公司違法簽訂實質內容爲土地轉讓的協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更是非法認可了這一違法轉讓國有土地行爲;二是非法變更土地用途。15.6畝土地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土地使用規劃出讓給省治沙所用於防治荒漠化事業的,其土地出讓金很低,如果要將上述土地用途改爲商品房開發,須由土地管理部門徵得城市規劃部門同意後重新作出批覆,然後由土地使用人與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並補交按照商品房用途標準計算的土地出讓金差額和土地增值稅。而在此事件中,土地用途的變更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國家因此流失了鉅額的土地出讓金和稅金,有關集體或個人也沒有得到足額的徵地補償費。
編者的話
這篇記者調查披露的是一起嚴重的國有土地違法轉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事件。與其它土地違法事件不同的是,當事人的違法行爲一開始就被幹部羣衆舉報,有關部門雖然很快查清了問題並要求糾正,但最終沒能依法辦事,嚴肅處理,而是經過所謂的“協調”默認了違法行爲。希望有關部門儘快依法糾正錯誤,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切實堵住國有資產流失的漏洞,決不能讓那些惡意侵吞國有資產的人在“默認”中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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