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拖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某某利用主管本單位基建工作、代表本單位與房產商合作開發建房的職務便利,索取及收受賄賂34萬餘元。近日,南開區法院依法認定李某某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李某某,男,51歲,大學本科學歷,自1997年1月起在天津拖拉機制造公司擔任副總經理。1999年4月,李某某利用代表本單位配合開發商聯合建房、負責解決建房配套設施問題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合作方———開發區某公司給的賄賂款1.8萬元。200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子在大學轉系要交支教費爲由,又向該公司索要1.8萬元。
1997年2月,某公司與天拖公司聯合開發南開區天拖南地段,並在1999年由某公司單獨對萬德莊平房進行拆遷改造。被告人李某某的妹妹恰好居住在該拆遷片內,按規定應分得拆遷費7.7萬餘元,其妹找到李某某,希望託關係多要些錢。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職務便利,找到某公司項目承包人殷某,向殷索要一處價值39萬元的商品房。被告人李某某仍不滿足,又提出不要該處商品房,要39萬元現金。殷無奈,於2001年分多次共交給李某某現金39萬元。扣除拆遷費,被告人李某某實際索賄31.2萬餘元。
另查,2000年,天拖公司決定在每個副總經理交住房一間後,將其住房調整爲三室一廳。被告人李某某因無單間房可交,便將一套雙氣偏單元上交廠方,後廠領導認可廠裏欠他一間房。200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主管天拖職工分房工作的職務便利,自作主張將一套獨單住房用以補償自己,並在此後將該房變賣得款5.68萬元。
法院據此認爲,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主管本單位基建工作,代表本單位與房地產開發商合作開發土地建房的職務便利,索取及收受賄賂34.8萬餘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關於李某某變賣廠方房屋得款5.68萬元一事,法院認爲,因被告人單位欠他一間房是事實,單位亦準備給他補償,被告人沒有服從領導意見,其行爲性質屬於違紀行爲,不應依犯罪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貪污罪不成立。鑑於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交待司法機關不掌握的罪行,屬於自首,並在案發後退繳了全部贓款,依法予以酌情減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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