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女士說兒子李華是個內向的孩子,平時不太愛講話,以前學習成績在班級裏屬於上中等。2002年8月31日下午兩點多,李華到瀋陽大學科技樓一樓的網吧上網。在網吧門口,他看見一隻可愛的小狗,就和小狗玩了起來。這時,有人從三樓向下吐了一口痰,差一點落在他身上。爲此,他上樓找吐痰的人理論。到了三樓,李華沒有找到吐痰的人,於是又上到了六樓。
到六樓後,他發現一個房間的門開着,就走了進去。屋裏的人問他:“你找誰?”李華將樓上有人吐痰的事講了一遍,表示要找吐痰的人理論。後來,六樓的另一個房間又出來一個人,兩人將李華圍住,並給保衛處打電話說有小偷。隨後,保安處的人到了現場,用手銬將他帶走。
佟女士說當時兒子很害怕,見到保衛處的人沒敢把真實的情況講出來,只是說自己是上樓找鑰匙。“我到了保衛處都害怕,何況是個孩子呢。”
當天下午4點多,佟女士接到電話,對方說李華在瀋陽大學保衛處,讓她去一趟。到了學校她被告知兒子“偷東西”,保衛處要求她交納1000元的罰款,因爲他將學校的防火器材弄壞了。她見到兒子戴着手銬,蹲坐在門口,樣子十分可憐。第二天就是開學的日子,爲了不影響孩子上學,佟女士當時同意交付罰款。她說開始的罰款數額是1000元,經過一番求情,保衛處同意將罰款降到600元。下午5點多,佟女士將錢交到保衛處後,兒子的手銬才被打開。
被扣少年精神失常
回到家後,她將事情的經過告訴丈夫,丈夫認爲既然交了罰款就應該要發票。隨即,佟女士和丈夫回到學校保衛處索要發票。當他們要到發票返回家中時,發現兒子不見了。夫妻兩人到所有可能的地方進行尋找,卻都沒找到。直到第二天,接到了三臺子派出所的電話,佟女士才知道兒子跑到了三臺子。這時丈夫還在外面繼續尋找孩子,她便一個人打車去接孩子。在派出所裏,佟女士見到了只穿着一件短褲的兒子,“你的衣服呢?”“全扔了。”兒子舉動異常。隨後進行的醫院診斷,結論是兒子患上了神經分裂症。2002年12月,李華在瀋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做了刑事醫學鑑定,鑑定結論是:“被鑑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此次事件(在瀋陽大學被扣留)使其病情加重。建議採取醫療措施。”在鑑定結論之後有一條附註說明:“根據委託單位所提供報查情況無法證明該人案發時精神活動正常。”
對於這個鑑定結論,佟女士有些不理解,她說,“爲了證實李華在事發之前有沒有精神分裂,檢察機關向社區辦公室、鄰居和李華的老師進行了調查取證,他們都證明在此之前,李華的行爲很正常。”爲給兒子討回公道,佟女士查閱了大量法規。她說:“根據瀋陽市公安局1997年的相關規定,手銬等警用器械都已經上繳了,學校的保衛處怎麼還會有這樣的東西?”
昨天,記者在李華所在學校見到了他,他說自己以前曾經到瀋陽大學上過網,“那裏有好幾個網吧,名字沒記住。”他說那天在六樓被戴上了手銬,到保衛處後,保衛處的人讓他蹲在門口,手銬也一直沒有打開。直到媽媽交完錢後,手銬才被打開。至於當天晚上的情況,李華說當時自己只想走走,以後的事情記不清了。
事情發生後,李華經常到處跑,佟女士只好向單位請假,在家看護他。後來,經過一翻商量,佟女士和李華所在學校達成了一個協議:如果李華的行爲給其他學生帶來不便,就要回家。佟女士說,發生那件事後,老師反應李華在學校有時候發呆,和正常的孩子不一樣。在學校裏,老師和學生對他和以前一樣,他們還不知道李華在瀋陽大學被扣留的事情。“李華願意上學,在學校裏有老師的照顧,他的情況好多了,不再亂跑了。”
用手銬“保護小偷”
在法庭上,瀋陽大學保衛處工作人員楊某講訴的事情經過和佟女士所說有些出入。
2002年8月31日下午3點多,他接到了在瀋陽大學科技樓辦公的瀋陽大學漿體研究所副所長的電話,那位副所長說他們那裏可能有個小偷,讓保衛處的人過去一下。接到電話後,楊某順手取下掛在牆上的手銬趕往現場。在現場,他看見漿體研究所的兩個人正在和李華爭執。他說,李華當時情緒很激動,站在危險的地方,是他將李華拽到安全的地方。爲了防止出現危險,他纔給李華戴上了手銬。到了保衛處後,楊某讓李華坐在沙發上,“但是他主動蹲在了門口。”
在法庭上,檢察官提出楊某沒有權利使用手銬。楊某對此解釋說,手銬是1995年瀋陽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給學校保衛處配發的,共有兩副。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前,他曾經使用過。“公安局發給我們手銬時沒有說我們不可以用,我認爲我是可以使用的。”楊某說自己的行爲是執行公務,根據瀋陽大學保衛工作細則的規定,他有義務“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防止盜竊、破壞和治安等事故。”公訴人當庭提問:“你能確定李華是小偷嗎?”楊答:“當時說他可能是小偷,我在對他進行調查。”公訴人問:“可以行使調查權的是公安機關,你有權利進行調查嗎?”楊答:“根據學校的規定,我要防止盜竊行爲的發生。”
在法庭上,公訴人曾問楊某:“如果你的孩子遇到這樣的事情,你怎麼辦?”楊某說:“我對李華的遭遇感到遺憾,但我的行爲是執行公務。”
楊某的代理律師汪世龍認爲,楊的行爲雖然違法,但不構成犯罪。他認爲在主觀上,楊某沒有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並且不具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他對李華到校園滋事的處理是職務行爲。客觀上,楊某沒有實施非法拘禁的行爲,只是在處理問題的方法上有些失當。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拘禁必須是長時間的,一般需超過24小時,或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醫院的鑑定結論存在着矛盾,不能說明是楊的行爲造成了李華的精神失常。
7月29日,案件審理後,法庭沒有當庭宣判,宣佈休庭,開庭時間另行通知。
昨天,在瀋陽大學科技樓,記者看到一樓共有四家網吧正在營業,有的網吧還沒有名字。這座大樓在馬路的旁邊,門向馬路的方向開着。一位坐在門口的女士告訴記者,這個大樓是瀋陽大學的,網吧很快就要搬走了,因爲學校不允許了。警械豈能隨意用
隨後,記者採訪了瀋陽市公安局的有關人士。據介紹,警用器械,像手銬等物,每年公安機關都進行收繳,保衛處的人員是絕對不允許佩帶警械的,即使是警察佩帶警械也要有一定的條件,不是什麼時候都可以攜帶的。保衛處的職責是維護單位的治安,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保衛處發現小偷必須立即移送到派出所。
遼寧華辰律師事務所律師金海華說,警械的使用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警械使用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授權可以使用的國家工作人員,如人民警察、海關工作人員等,有權使用警械的人員才能使用。我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爲,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爲原則。”並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使用何種警械,“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爲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①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②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因此,不是任何人都有權使用警械,非法律、法規授權可以使用警械的人員無權使用任何警械。
本案中,學校保衛處的工作人員不是法律、法規授權可以使用警械法定人員,根本無權持有、使用任何警械,他們持有並使用警械的做法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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