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對原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將禁止午間和夜間在住宅樓內進行噪聲擾民作業。
新規定主要包括: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爲主的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噪聲超過國家標準的工業企業;原有噪聲超標的企業應當逐步搬遷或轉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佈局,採用低噪聲設備,改進工藝等。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作業外,不得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確需夜間施工作業的,必須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覈批准後,方可施工,並由施工單位公告當地居民。新建公路、城市高架和輕軌道路、鐵路、地鐵(地上部分)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聲屏障或採取對兩側敏感建築物安裝隔聲門窗等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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