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消息人士透露,廣東有關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的方案將於近期出臺,治理方式包括分離、劃轉、合併或停辦等。
中央部署
有史以來最深入的報業改革
7月18日,中紀委、中宣部、農業部、新聞出版總署召開會議,部署全國範圍的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利用職權發行的專項治理工作。該項工作主要是爲了遏制報刊攤派,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同時也是爲了整頓全國報刊市場。這次改革被稱爲“有史以來最深入的一次報業改革”,主要涉及各級黨的機關和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等主管、主辦的報刊;省級和省級以下行業組織主管、主辦的報刊。業內人士認爲,在中國入世承諾逐步開放內地的圖書、報刊分銷業務的局面下,媒體編輯與經營越來越分離,把原作爲事業單位的報刊推向企業,外資或民營資本投資媒體的合法性正得到確認。
陳紹基指出
要讓權力從報刊經營活動中退出
廣東省紀委、省委宣傳部和省新聞出版局於7月24日聯合召開了工作會議,傳達學習全國會議精神的同時部署具體治理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省委書記張德江就成立全省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作出了批示。省委副書記陳紹基擔任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省委常委、宣傳部長蔡東士擔任副組長。陳紹基在會上指出,這次專項治理,就是要從根本上切斷報刊經營與部門職權之間的利益紐帶,讓權力從報刊經營活動中退出,從源頭上遏制部門和行業的不正之風。
治理方式
包括分離、劃轉、合併或停辦等
廣東新聞出版局目前正在香港舉行“粵港出版合作與發展”推介會。根據該局在推介會上公佈的數字,發展水平處於全國新聞出版業前列的廣東省目前有報紙172種、期刊365種。有消息人士透露,約有1/3的報紙和1/3的期刊初步被列入全省治理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的專項治理範圍,但此說法未經證實。治理方式包括分離、劃轉、合併或停辦等,但最終方案還沒有確定。消息人士認爲,目前數字仍處於變動之中,有些報紙期刊如果能夠找到“婆家”,也許就不需要停辦。
全國的報刊徵訂工作以各地郵局爲主渠道。昨日,廣州市郵政局有關人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按照往年慣例,郵局9月份開始做第二年的徵訂計劃,如果此前不能確定報紙期刊的保留、停辦工作,就將延誤報刊的徵訂工作。所以,估計最終方案將於近期出臺。據悉,山東已明確有69種報刊納入治理範圍,其中有23家縣級市報停辦。湖南省部署列入此次治理範圍的有88家縣級市報刊,其中46家縣級市報刊必須停辦。
-實施細則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中辦發[2003]19號)精神,制定了實施細則。7月29日,《中國新聞出版報》予以刊登,現摘錄如下。
治理範圍
各級黨的機關和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等主管、主辦的報刊;省級和省級以下行業組織主管、主辦的報刊;利用職權攤派發行報刊的各種行爲。
中央黨政部門報刊治理
●中央黨政部門所辦報刊,除公報、政報、文告外,要與部門實行管辦分離,由讀者自費訂閱。管辦分離指在堅持《出版管理條例》確定的主管主辦制度前提下,對報刊管理方式做出的一種調整。具體要求是:
1.人員分離。報刊工作人員不得與黨政部門公務員混崗。各級黨政部門現職領導幹部不得兼任報刊社社長、總(主)編、顧問或編委會成員、理事等職務。黨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在部門所屬報刊單位兼職。不得以黨政部門名義參與協辦報刊。
2.財務分離。報刊實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黨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報刊單位收取管理費、發行費和其它費用,更不得把報刊經營收入變成機關的“小金庫”。
3.發行分離。黨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爲報刊發行和承攬廣告業務提供各種便利,不得參與報刊的經營活動。報刊不得利用部門職權搞攤派發行。
管辦分離後,主管部門仍要履行主管職責。主要包括對報刊的輿論導向、出版質量進行監管;監督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任免報刊單位主要負責人。
地方黨政部門報刊治理
●省級黨政部門報刊
1.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統一主管主辦1份黨報和1份黨刊,政府主管主辦1份免費贈閱的公報或政報。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廣東、海南、寧夏等省(區、市)現由黨委主管、部門主辦的黨刊,改爲由黨委主管主辦。
2.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各部門所辦報刊,原則上劃轉到省級黨報集團、廣電集團、出版集團。導向正確、經營狀況良好,年廣告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報社或1000萬元以上的期刊社,也可以接收被劃轉的報刊。被劃轉的報刊經調整後,面向市場,由讀者自費訂閱。
3.對本地區由部門所辦報刊中內容相近、交叉重複的進行合併,保留1種並實行劃轉。
4.對主要在本系統內自辦發行、讀者自費訂閱數量不足發行總量50%的部門報刊,予以停辦。對經營困難、資不抵債,或在劃轉中找不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具備資格的主管主辦單位的報刊,予以停辦。民族自治區用民族文字出版的報刊予以保留。
5.創辦5年以上、無違規違紀記錄、經營狀況良好、讀者自費訂閱量超過發行總量80%、已經面向市場的報刊,可仍由原主管部門主管,但要實行管辦分離。
6.省級和省級以下政法、公安、財政、稅務、工商、計生、交通、檢驗檢疫、環保、消防等部門所屬行業性協會、學會、研究會等不辦報刊,已辦的一律停辦。
7.副省級城市黨委主管主辦1份黨報,除此之外其他報刊包括黨政部門所辦報刊劃轉到黨報(集團)。劃轉中,對內容相近、交叉重複的進行合併;對質量不高,經營困難的,予以停辦;無法劃轉和合並的,也要停辦。
●市(地、州、盟)黨政部門報刊
1.市(地、州、盟)黨委主管主辦1份黨報,主管主辦的其他報刊一律劃轉給市(地、州、盟)黨報。黨報所辦的子報子刊予以保留。
2.市(地、州、盟)黨政各部門所辦報刊一律停辦。民族自治地區用民族文字出版的報刊予以保留。
●縣(市、旗)和城市區報刊
1.縣(市、旗)和城市區不辦報刊,已辦的要停辦。對解放前由我黨創辦的報紙,民族自治縣(市、旗)的報紙及民族文字報紙,予以保留。
2.對人口在50萬以上,國內生產總值在100億元以上,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在30億元以上的縣(市、旗)所辦報紙,年廣告收入在400萬元以上的,經嚴格評估論證後,可由省級黨報或地市級黨報進行有償兼併,或改辦爲地市級黨報的縣市版。
攤派行爲
●任何部門或單位利用職權通過發文件、下指標,或採取電話通知、利用系統工作會議提要求、下發報刊訂閱“建議表”等各種手段發行的;將企業事業、鄉鎮、村級組織等基層單位是否訂閱報刊與工作考覈、評優達標掛鉤,搞所謂“一票否決”的;利用登記、年檢、辦證、辦照、徵稅等工作之便強行要求服務和管理對象訂閱的。
●任何報刊採取提成回扣、贈錢贈物、出國考察、公費旅遊等辦法推銷的;利用報刊版面以宣傳、表揚爲由搞有償新聞或所謂形象版變相攤派,或以批評相要挾徵訂的;子報、子刊、地方版以黨報黨刊名義搭車發行的;限定發行範圍超範圍發行的。
●任何部門或單位爲報刊承攬廣告業務提供方便並收取廣告費提成的;巧立名目向報刊社收取管理費、發行費、勞務費的;把報刊社的經營收入轉入機關或機關以外變成機關的“小金庫”的。
●其它具有攤派或變相攤派性質的行爲。
治理力度
確認爲攤派行爲的,財政、審計、物價、工商等部門要責令其停止攤派,限期退回攤派的款項,並可視情況依法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黨紀政紀處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對報刊給予停刊整頓直至撤銷刊號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治理時間
治理工作自中辦、國辦《通知》發佈之日起開始,原則上9月底結束。爲了不影響明年的徵訂工作,所有保留、分離、停辦的報刊於9月30日前報新聞出版總署辦理變更手續。劃轉、合併報刊變更手續可延續到年底。應調整屆時未調整的報刊,予以停辦。停辦和合並的報刊,其出版、發行和廣告合同等業務可延續到2003年12月底終止。報刊停辦、合併後註銷的刊號,由新聞出版總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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