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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榮達 |
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原副局長葉榮達先後62次收受賄賂高達220多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
核心提示
認識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原副局長葉榮達的人都知道,他是一個鐵腕人物,有人曾經形象地比喻手握市政工程大權的他說:“葉榮達跺跺腳,半個廣州市都要顫一顫。”
確實,葉榮達爲廣州市的市政建設立下了汗馬功勞。但他卻利用職務之便,先後62次收受單位及個人賄送的人民幣124.8萬元、美元11.8萬元。在生活作風上,一擲50多萬元長期包養“情婦”。
記者昨天從廣州市檢察院獲悉,葉榮達因收受賄賂220多萬元,於近日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判結果
被判無期徒刑並沒收全部財產
廣州中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人葉榮達利用所擔任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人民幣124.8萬元、美金11.8萬元,共計人民幣222.0119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葉榮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鑑於葉榮達在案發後,能主動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所犯罪行,並退清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依法可減輕處罰。廣州中院於是以受賄罪判處葉榮達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葉榮達退出的贓款人民幣124.8萬元、美金11.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貪判結果
借職務之便瘋狂斂財
葉榮達承認承建商吳某長期受其關照,從1992年~2000年共給葉送了人民幣7萬元。項目經理鄭某與葉的交情從1989年開始,葉曾經出面要求將荔灣涌150米渠箱排水工程轉包給鄭施工。爲表感謝,從1990年初~2000年春節,鄭共給葉送了人民幣現金11萬元。受過葉的關照的還有承建廣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的中國華西設計建築總公司廣州分公司馬某、承包珠江兩岸環境建設石欄工程的港龍(泉州)石材有限公司駐穗辦總經理黃某,以及荔灣區市政工程總公司總經理張某,他們分別給葉送了人民幣4.8萬元、美金1.8萬元和人民幣37萬元。
“沒爲他人謀利不算受賄”
對於檢察機關指控其收受承建商李某賄送的人民幣5萬元和美金10萬元、承建商鍾某賄送給他60萬元人民幣兩單事實,葉榮達表示,自己確實收了李某送的錢,但是一直沒有爲李某謀取利益。公訴人問他:“李某是否在認識葉榮達後在廣州市承包過市政工程?”葉榮達表示,他認識李某後,李某是承包過廣州市海珠橋加固、東圃立交、黃石路至小坪立交道等項工程,但都是下屬定下來後來找他蓋章,他也不知道李某是怎麼承包上這些工程的,因此認爲這些錢不算受賄。
對檢察機關指控他收受承建商鍾某賄送人民幣60萬元一事,葉榮達辯稱,鍾某當時是把這筆錢借給他的一個朋友,並沒有把錢給葉。
長期包養“情婦”
據市紀委查明,葉榮達還長期包養“情婦”:1992年10月,葉在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飯店吃飯時,認識了女服務員重慶人鮮某,與鮮發生了不正當的性關係;1996年葉要承建商李某將一套兩室一廳的住房提供給鮮居住。自此,葉把鮮養了起來,經常到鮮某住處與之發生性關係。葉還將其收取的部分贓款送給鮮,在鮮身上共花費50多萬元,並將一包工頭送的10萬元爲鮮買了一輛標緻小汽車。
在庭審中,當公訴人問葉榮達“鮮某是什麼人,承建商葉某爲什麼要送錢給鮮某”時,葉榮達沉吟半晌,答道:“我現在只能告訴你,她(指鮮某)是我的朋友。”
受賄清單
發包權帶來滾滾財源
法院審理查明,承建商吳某某先後於1992年、1993年春節間以拜年名義各送給葉榮達人民幣5000元;於1994年—1999年每年春節各送給葉榮達人民幣1萬元,共計送給被告人葉榮達人民幣7萬元。
1990年初~2000年春節,承建商鄭某先後11年共送葉合計人民幣11萬元。
從1995年8月~1998年9月,承建商張某每個月都送給葉人民幣1萬元,總共送了37個月共計37萬元。
1999年春節,承建商馬某在葉榮達旅遊期間送給其人民幣4.8萬元。
1999年春節前及下半年,承建商李某分別送給葉榮達人民幣5萬元、美金10萬元。
2001年3月間,包工頭鍾某分3次將60萬元人民幣送給葉榮達。
承建商黃某先後於1999年中秋節及2000年國慶節期間,分兩次送給葉榮達美金共計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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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建樟貪污近百萬一審被判13年
就在葉榮達因受賄罪被審訊的同一天,也就是2002年8月14日上午,收受包工頭近百萬賄賂,然後大肆利用職權發包工程的原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副局長關建樟因犯受賄罪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贓款人民幣30萬元、港幣63萬元。
關建樟1947年出生,1995年起任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副局長,曾主管過維修處、工程處等重要部門,經常掛職擔任重大工程的負責人,曾是珠江隧道工程的總經理。
葉榮達,男,1949年生,1970年參加工作,1976年入黨,1987年任大坦沙污水處理廠廠長、黨支部書記,1992年後先後任廣州市市政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局長助理,1996年後任市政園林局副局長,1998年9月兼任廣園路建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市政、園林固定資產投資、基建投資、材料管理和質量監督等。
2001年5月28日因涉嫌受賄罪被羈押,同年6月13日被逮捕。2003年7月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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